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示范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济源示范区管委会2021年第9次暨市十四届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26日
济源示范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促进济源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管办〔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济源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的建设与运维,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耗材等物品的零散购置以及土建工程、普通装修工程、专业领域设备购置。
第三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符合济源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方向;
(二)统一标准。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三)资源整合。统一使用示范区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共享。按照标准化接口要求,确保顺利与示范区共享交换平台和智慧城市指挥中心等系统进行对接并实时提供数据;
(五)安全可靠。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示范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示范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交办事项。具体负责示范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统筹规划、评审论证、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估;负责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制定、数据共享、接口管理;负责各单位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经费、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提出年度分部门安排建议;负责建立和管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立项等综合管理。
财政金融局负责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局负责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为新型智慧城市的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负责需求整理、方案制定、项目申报、实施、初步验收、资金申请、应用推广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一)各单位根据示范区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金融局聘请专家组对各单位提报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集中论证,论证结束后选择第三方权威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意见和评估结果作为技术审核、确定预算资金、政府采购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三)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论证评估后,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拟定新型智慧城市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提交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将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增加。属于紧急的、特殊的新追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程序评估审核。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违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提交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一概不予批准;凡不支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以及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批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项目单位将新型智慧城市本年度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参照集中采购项目集中带量采购,提高效益。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将项目整体打包,形成项目招标文件,报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组织进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凡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的,由财政金融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须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重大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试运行结束后,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初步验收,出具初验意见;初步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会同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及各项目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立项批复、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监理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系统网络架构说明、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信息系统项目)、政务信息共享执行情况(共享数据实现、标准实施、接口完成)等。
第十五条 需国家、省相关单位验收的,由各项目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采购,并提出分单位经费需求,财政金融局将经费安排到相关单位,经费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中标方。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已经开始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免费运维期结束后,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交运维申请,经审核后纳入统一运维范围。
第十八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建设的项目不再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每年根据各项目单位申报运维情况,统一进行运维招投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济源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