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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0-0016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0〕5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4-24 发布时间: 2020-04-24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通知》第六条内容,修改为“为提高审批效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承诺期限内持征收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其中:(一)新建、扩建和

改变用途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需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按建筑面积征收。(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需缴纳城市配套费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三)经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承诺期限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应下达催告通知书,确定限期缴纳时间;无正当理由,在限期时间内仍不缴纳的,记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通知》第九条内容,修改为“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征收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更改收费范围;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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