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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6-0019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通〔2026〕3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要求的通告
成文日期: 2026-10-10 发布时间: 2026-10-19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要求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东至济沁、济孟交界,北至沿南太行旅游公路,西至引沁济蟒灌渠,南至菏宝高速向东至济孟交界的合围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其他)、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其他)、小型通用机械(手持、非手持)、柴油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禁止使用未挂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等机械。

(四)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五)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施行后,《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济政通〔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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