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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20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4〕75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9-26 发布时间: 2014-09-26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6日

  济源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摸清我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现状,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提高批后土地的供地率,提高全市土地使用效率和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性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处置方案,积极推进征地和供地工作,提高批后征地率和征后供地率,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持续保障能力。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清理范围

  2011年以来,已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和批次用地未供应土地,主要查清未供土地的数量、位置、使用现状、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情况。

  (二)主要任务

  根据清查结果,分类处置,明确供应方式、供地时间,加快报批速度。批而未征土地,要在10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度补偿到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要争取在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1.对未供即用地公益、道路等项目用地,要在10月30日前依法处罚到位并完成征收工作,力争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其他未供即用项目用地,力争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2.对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等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宗地,由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月30日前提出用地建议,尽快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其他项目。

  3.对征收补偿未到位的项目用地,由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10月30日前做好征地补偿费支付工作,及时开展地上附属物处置,尽早做好净地交付工作。

  4.对上报用途与实际不符的项目,由城乡规划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实际用途在10月30日前出具意见,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要力争在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5.对各居(村)委会留用地或城中村改造用地,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和城乡规划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在10月30日前提出具体处置方案,11月30日前提供供地资料,力争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三、工作步骤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2日—9月30日):召开全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任务,做到宣传发到位,任务、责任到位,人员组织到位。

  (二)实施阶段(10月1日—12月30日):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解的时间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20日):对批而未用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预防批而未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及时有效利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将整改征地率、供地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列为四季度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该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要全面梳理,分类整改。各相关单位要对2011年以来已批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全面梳理,认真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别、分步骤、有重点地落实整改措施。按照省政府规定,对因项目不确定、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项目。

  (三)要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追究。将土地供应率纳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市督查局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行动缓慢、组织不力、整改不及时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按前三年平均征地率不低于60%,当年供应地率不低于40%、上年度不低于60%、以往年度不低于80%的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并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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