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6日
济源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摸清我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现状,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提高批后土地的供地率,提高全市土地使用效率和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性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处置方案,积极推进征地和供地工作,提高批后征地率和征后供地率,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持续保障能力。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清理范围
2011年以来,已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和批次用地未供应土地,主要查清未供土地的数量、位置、使用现状、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情况。
(二)主要任务
根据清查结果,分类处置,明确供应方式、供地时间,加快报批速度。批而未征土地,要在10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度补偿到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要争取在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1.对未供即用地公益、道路等项目用地,要在10月30日前依法处罚到位并完成征收工作,力争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其他未供即用项目用地,力争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2.对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等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宗地,由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月30日前提出用地建议,尽快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其他项目。
3.对征收补偿未到位的项目用地,由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10月30日前做好征地补偿费支付工作,及时开展地上附属物处置,尽早做好净地交付工作。
4.对上报用途与实际不符的项目,由城乡规划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实际用途在10月30日前出具意见,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要力争在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5.对各居(村)委会留用地或城中村改造用地,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和城乡规划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在10月30日前提出具体处置方案,11月30日前提供供地资料,力争12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三、工作步骤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2日—9月30日):召开全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任务,做到宣传发到位,任务、责任到位,人员组织到位。
(二)实施阶段(10月1日—12月30日):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分解的时间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20日):对批而未用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预防批而未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及时有效利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将整改征地率、供地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列为四季度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该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要全面梳理,分类整改。各相关单位要对2011年以来已批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全面梳理,认真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别、分步骤、有重点地落实整改措施。按照省政府规定,对因项目不确定、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项目。
(三)要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追究。将土地供应率纳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市督查局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行动缓慢、组织不力、整改不及时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按前三年平均征地率不低于60%,当年供应地率不低于40%、上年度不低于60%、以往年度不低于80%的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并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