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和河南省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覆盖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高等院校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筹资水平。个人筹资标准按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两类人群设定。2015年度,学生儿童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30元,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为15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和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我市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在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为75%;在省级三级或相当规模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65%。
(二)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
三、调整计划内分娩婴儿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或母参加我市城镇医保的,可凭婴儿父或母身份证明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以参保父或母亲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亲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其父母均未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非从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