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源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尽快进行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2014年10月22日
济源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市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市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和市武装部部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局、市煤炭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武警大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地震局、济源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中国联通济源分公司、济源供电公司、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外侨办、铁路济源客运站、济源日报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各1位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产业集聚区、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决定本预案的响应或终止;
(3)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4)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5)协调驻军、武警部队迅速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6)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7)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3)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制定并落实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6)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
(7)为指挥部技术、后勤等提供保障。
(8)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初审;
(9)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武装部和市武警大队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煤炭局、驻济部队、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向省地震局请求支援,协助省地震部门进行跟踪监测、宏观异常调查、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工程抢险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武警大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精神、心理援助工作。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文广新局、市银监办、济源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空港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后理赔、给付工作;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
(5)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济源供电公司等负责落实。
主要职责:督导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加强灾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监测地质灾害险情,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人行济源中心支行、市银监办、市信访局、武警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铁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武装部组织民兵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工作,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市应急办:负责地震应急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审核地震应急信息内容和相关要求,承办审批手续;向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下达地震应急信息发布任务,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外侨办、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济源日报社、济源广播电视台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涉外事务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外侨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市外侨办、市旅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接受民政部、省民政厅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接受和安排到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省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在我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市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市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主城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指挥部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视灾情可请求省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市内的3.0级以上地震、市外周边地区的4.0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30分钟内形成《震情快报》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应急办、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通报震中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40分钟(夜晚延长至1小时40分钟)内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与震区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按1小时、2小时、6小时、6小时、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各镇、办事处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震区各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发地镇、办事处政府应在4小时内将汇总的灾情和社会影响报告市政府和省政府并及时续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路、水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指挥部、市应急办和市民政局。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并抄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矿山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对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社区、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的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发布信息
市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0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1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市地震局获取省地震局的速报参数后,迅速上报市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市长为负责人,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 应急处置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2)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6)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市地震局获取省地震局的地震速报参数后,迅速上报市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做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决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省政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6.2.2 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工作组,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加强地震监测,做好震情趋势判定工作,组织震情会商;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进行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判定、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
(2)派遣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现场救援队伍,协调驻济部队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指挥灾区政府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3)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供水、供电、燃气以及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迅速收集灾情信息,了解震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越级报送。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10)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保证通信畅通。
6.3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6.3.1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市地震局获取省地震局的地震速报参数后,迅速上报市政府,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后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地震局的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强有感地震是指省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群众普遍有感的地震。对发生在我市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6.3.2 应急处置
(1)市地震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划定有感范围,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
(2)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
(3)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做好稳定民心的宣传,防止地震谣言的产生。
(4)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传言或误传事件及时予以平息。
(5)市公安局视情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重点目标和单位。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武装部、市武警大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产业集聚区(开发)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要积极争取建立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市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及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给予支持,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8.4 避难场所保障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导和支持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已建成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要确保其正常使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8.5 基础设施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地震应急时的正常运行。
通信部门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市文广新局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广新闻、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非天然地震事件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非天然地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局、市地震局责成并协助镇(街道)、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矿震、塌陷、滑坡、爆破、爆炸等),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通报省安监局。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市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配合省地震局组织专家分析谣言、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稳定。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9.3 周边地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周边地区,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报省地震局和市政府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10.3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制定的地震应急措施适用于一般地区;重要军事设施地区,需根据情况处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3年发布的《济源市地震应急预案》(济政办〔200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