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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5-0022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5〕10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1-13 发布时间: 2015-11-16
关于印发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3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文〔2014〕69号),设立济源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职责。

2.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审查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除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于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上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上熟料)企业及已上市企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2.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

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

4.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审核)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环境应急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计生、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负责政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建、管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承办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科技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有关工作;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负责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及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提出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承担全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五)污染防治科(大气污染防治科)。实施全市水体、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跨行政区转移许可,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查或预审工作;组织和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市大气、噪声、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大气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点行业企业和涉气重点企业的环保核查。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生态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七)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指导全市及有关行业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管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我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我市环境状况公报,提供环境质量信息;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和队伍建设工作,推动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及放射性示踪试验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我市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负责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相关职业资格。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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