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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5-0023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5〕11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购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2-03 发布时间: 2015-12-04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购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购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日

济源市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购方案

 

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市政府采取收购方式完成省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现制定以下收购方案:

一、收购原则

坚持区位良好、布局均衡、设施完备、面积适中、户型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收购普通商品住房。

二、收购数量

根据我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本次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为600套。每个项目收购数量不超过100套,不低于20套(含改造后套数)。

三、收购条件

(一)房源区域

本次收购项目区域为中心城区范围内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房源。限定范围为一环以内。

(二)房源条件

项目“五证”齐全(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户型要求

收购房源户型以两室一厅为主(不考虑公寓式户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经济适用,满足住房对采光、通风、节能、公共卫生等要求,且为整栋或整单元收购。收购房源的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根据单元户型实际,也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44㎡。对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租售;也可在满足设计、结构、消防等要求条件下进行改造,改造后单套面积不低于70㎡。由被收购项目单位负责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

四、收购价格

由政府投资办牵头,市审计局、发改委、住建局配合参照经适房的核价原则确定收购拦标价,超出该价格的项目不予收购(被收购项目单位同意按上述价格售出的除外)。收购房屋面积以房屋测绘报告实测面积为准。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源价款支付

收购价款支付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50%时支付合同价的40%,主体封顶付至60%,装修结束付至75%,室外配套结束付至85%,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交房后付至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房款支付时优先支付建安工程费用,按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监管项目单位将款直付给施工企业,确保工期。

六、收购方式

(一)发布公告

依据本方案拟定收购公告,并在济源日报、网站等媒体发布。

(二)接受申报

在收购公告规定时间内接受房地产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收购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名称位置、收购套数、户型设计、套型面积、建设套数、配套设施、项目形象进度等项目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项目初审

依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查验。核查项目手续、户型设计、套型面积、区位配套、企业状况等相关情况,并与申报企业核实拟收购套数及相关收购要求,确定收购入围项目。

(四)项目确定

收购项目为所有符合收购条件的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具体收购项目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并排列出收购的先后顺序,收购项目个数依据收购任务确定。摇号过程邀请公证处现场公正。

(五)签订合同

收购项目确定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收购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合同。


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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