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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14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43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6-22 发布时间: 2016-06-22
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济源市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

奖励扶持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争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旅游工作创牌升级

(一)“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3年创建期内,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创建工作。

(二)鼓励旅游景区争创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在两年创建期内,市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支持创建提升;创建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三)鼓励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在两年创建期内,市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支持创建提升;创建成功后,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四)对获得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村、示范农庄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补。

(五)对获得全国、全省特色旅游(休闲旅游)景观名镇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获得全国、全省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二、鼓励旅游企业发展贡献

(一)年度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资金争取单位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年度招商引资到位1亿元以上的,给予招商引资单位一次性奖补30万元。

三、加大营销宣传支持

(一)鼓励举办旅游节会活动,对自行出资成功举办市级以上大型文化旅游节会活动的非政府部门或单位,吸引外地人员上千人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5万元。  

(二)大型团队奖补

1.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不少于600人大型团队到我市,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3万元奖补。

2.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不少于300人大型团队到我市,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1万元奖补。

为加强旅游区域合作,打造黄金线路,实现客源共享,上述3个我市景区中,可以有1个替换为云台山、皇城相府、龙门石窟、少林寺、牡丹花会。

(三)特殊影响力团队奖补

1.火车专列:凡旅行社一次性组织不少于600人火车专列,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4万元奖补。

2.自驾车:凡组织不少于100辆自驾车团队,且团队总人数不低于300人来济,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地接社2万元奖补。

3.入境包机:凡组织不少于100人的入境游客包机到我市,游览不少于3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1晚者,给予组织者2万元奖补。

4.其它:凡组织不少于1000人的超大型团队、具有重大新闻效应的团队等,奖金一事一议,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上述3个我市景区中,可以有1个替换为云台山、皇城相府、龙门石窟、少林寺、牡丹花会。

(四)年度累计排名奖补

1.年度组织入境游客不少于1000人的,按每人50元对组织者给予奖补。入境包机除享受包机奖补政策外,人数仍可以累计。

2.年度接待量不少于30000人次(每人游每景区计1人次),且排名居济源市前三位的地接旅行社,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

四、支持鼓励项目建设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及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兴建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点的旅游路网、水电、厕所、停车场、引导标识、游步道、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年度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的奖补,以100万元为限。

(二)对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及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兴建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站(点)、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区域停车场、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旅游应急救援基地、乡村道路标识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总投资额5%的奖补,以50万元为限。

(三)对新建或改造温泉、滑雪、游艇、水上运动、休闲农庄、研学旅游、中医养生养老、房车露营地、特色商业街区、低空飞行、热气球、乡村民宿等新业态项目,年度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奖补,以50万元为限。

在景区范围内修建接待酒店或民宿群,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补,以50万元为限。

(五)在景区内新建旅游购物市场或其他经营项目,且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补,以30万元为限。

(六)重大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市政府一事一议,在用地、基础设施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一)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围绕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连线成片发展农家乐,每个示范点新建或改建农家乐30户以上形成规模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示范点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奖补资金50万元。

(二)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围绕市政府确定的旅游景观廊道沿线和旅游景区周边乡村旅游廊道调整产业结构,连线连片种植观赏性强的经济作物且面积达到千亩、万亩以上,经申报验收,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3%、5%的奖补,以50万元、100万元为限。

(三)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建农家宾馆,接待能力达到标间15个以上、大厅团队接待餐位100个以上者,每个农家宾馆按5万元进行奖补。

(四)对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宾馆的,分别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加快旅游规划编制步伐

对景区和镇、街道旅游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奖补。旅游景区、镇、街道和重点旅游村编制或修编旅游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事先向市旅游局申请,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经市旅游局、市规划局牵头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总费用30%的奖补,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加大旅游商品研发力度

(一)鼓励企业依托济源地域特色研发旅游商品,对新开发并生产附加值高、市场份额大、工艺精致、携带便利、游客喜爱、影响力大的旅游商品,经认定后,给予开发企业1—2万元的奖补。

(二)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6万元、3万元、2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支持旅游厕所建设

(一)新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2万元;达到2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3万元;达到3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5万元。

(二)改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1万元;达到2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2万元;达到3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奖补3万元。

九、支持旅游发展用地供应

(一)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二)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四)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娱乐康体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土地供应方式、价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游用地确定。

(五)景区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按“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粪便处理设施,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其他项目中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可在供应其他项目建设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九)新建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地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十)新建游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现有码头增设游轮、游艇停泊功能的,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十一)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现有房产中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十、旅游项目建设奖补资金申报审核要求

(一)事前申请原则。

(二)市旅游、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认定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涉及项目投资的需进行项目投资评估。

(三)对不符合全域旅游总体规划的项目、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项目、产生重大突发性负面媒体影响事件的项目,采取一票否决制,不予受理奖补申请。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核认定和资金奖补按年度结算。

十一、旅游营销宣传奖补资金审批及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旅行企业均可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旅游局按照本意见规定予以审核办理,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办理。

(二)申请300人以上或600人以上大型团队奖补,地接旅行社须将具体接待方案和奖补申请书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旅游局。团队抵达后由旅游局跟踪检查,确认团队有效、服务质量达标、无有效投诉并在旅行社组团验收确认表上签字后,方可兑现奖补。

(三)申请特殊影响力团队和节会活动奖补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接待方案报市旅游局,经市旅游局确认、评估奖补数额后,由地接旅行社递交奖补申请书。活动落实后履行奖补程序。

(四)年度地接排名奖补,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旅行社须提供由景区签章的人次数证明,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无误且在济旅游期间没有发生有效投诉者,由市旅游局进行排名并给予相应奖补。

(五)申请广告宣传奖补的,由景区在次年2月前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给予相应奖补。

(六)奖补项目的申报、审核认定和资金奖补按年度结算。

十二、其他事宜

(一)市旅游局主要负责奖补项目申报的审核认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市统计局对项目进入统计数据库提出认定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批复、下达、拨付,市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

(二)市旅游局根据项目审核认定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向有关单位拨付奖补资金。

(三)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奖补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奖补。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办〔201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办:市旅游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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