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2日
济源市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及用地需求,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障权益、促进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行政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形成建设用地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做好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确权登记工作。
二、适用范围
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市现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形成建设用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无权属来源或用地批准文件的国有土地,均适用本意见。
三、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
(一)1996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实际形成建设用地,由于未经批准或审批资料缺失,无法确定土地权属,影响土地收储供应和用地规划手续的办理。
(二)1996年1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前,市政府同意列入旧城改造项目,享受出让金优惠政策,未经批准先行动工的居委会旧城改造项目,缴纳罚款后没有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三)原工矿企业住宅用地,因企业改制、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四、处理意见
(一)对1996年10月31日之前已经形成的由居委会做为集体经济发展使用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认定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
(二)对1996年10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之间居委会已经列入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在当时已经缴纳罚款后用地手续没有完善到位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使用权类型确定为划拨,作为本居委会集体经济发展用地。
(三)对符合以上确权条件的存量土地,因拟公开出让需要实施收储补偿的,市国土资源局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确权,进行补偿收储,并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实施公开出让。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被剥离的住宅用地,原用地单位已破产或撤销,土地权利按划拨用地方式认定为改制前企业,按照《济源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进行房屋登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