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库>济政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06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6〕2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3-25 发布时间: 2016-03-25
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2日        

济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行政应诉工作负总责。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第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当面听取原告意见,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因作出维持决定而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复议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第七条  以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庭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出庭应诉准备工作,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本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或不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负责指导、统计、分析全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法制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