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十三届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济政〔2013〕36号)第四部分第(十二)项“民办学校应当按学费收入5%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办学遇到困难或危机时受理学生退学、转学和教师工资等遗留问题。风险保证金累计达到学校资产总数的50%时,不再提取。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利息由民办学校所有和支配。”
二、删去《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违规事项处理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84号)第三部分第(二)、(三)项中“购房申请人拒不退房,也不按照市政府规定补缴价款的,由住建部门按照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其家庭所购经适房办证、新购商品房办证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等做出限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