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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5-0012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5〕9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6-06 发布时间: 2025-06-16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6月6日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高质量建设与发展,依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2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包含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包含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

二、明确建队责任

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制定人员招录计划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组织并指导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工作,将其纳入统一调度指挥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消防队站建设的立项工作,做好用地规划,保障土地要素供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烈士,落实抚恤待遇;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各项经费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手续;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无犯罪证明查询等业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确保消防车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通绿色就医通道;税务部门负责依据政策要求为消防救援部门新购消防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工会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工会管理,使其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各管理单位纳入预算,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奖励证书、奖牌等;文旅部门负责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给予相应优待。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加强基础建设

牢固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理念,坚持需求牵引、协调发展,针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的不足、乡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缺的问题,强化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综合保障措施,持续拓展城乡消防救援力量的覆盖范围,着力消除消防救援力量的空白区域,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消防救援力量网络。

1.队站建设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1.1克井镇、坡头镇属于全国重点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应建设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2思礼镇、梨林镇、下冶镇、王屋镇、邵原镇、大峪镇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3虎岭消防救援站、五龙口消防救援站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标准,济水消防救援站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同心街消防救援站、宣化街消防救援站、沁北消防救援站按照小型普通消防站标准,战勤保障队按照战勤保障消防站标准建设运行。

1.4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在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2.明确员额配置。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人的标准,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人的标准编配人员。一级普通消防站按照30人,二级普通消防站按照25人,小型普通消防站按照15人,战勤保障消防站按照45人的标准编配人员。消防文员按照支队、大队分别不少于15人的标准编配人员。

3.落实建队验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镇级人民政府向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后续新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二)坚持职业化方向,加强管理教育

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为公益属性,招录入职的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禁止劳务派遣用工,新入职队员按就近原则分配至生活地或邻近乡镇。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需接受统一岗前培训,后续日常管理对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1.明确管理体系。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做到指挥、纪律、训练、荣誉“四统一”。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各镇负责管理。经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

2.严格人员招录。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实施;其他专职消防队,人员招录由管理单位负责。招录过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与流程,确保招录公平、规范、专业。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3.明确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乡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4.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入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

5.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要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消防救援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6.规范人员退出。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退出,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管理单位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离队安置费,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

(三)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执勤训练

1.严格执勤备战。消防救援部门根据辖区内重点保护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执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2.严格业务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先进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3.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四)坚持系统性思维,加强综合保障

1.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市镇两级财政各自负担,运行费按照《河南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豫财环资《2021》67号)标准执行,按实有装备标准安排经费。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2.规范薪酬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结合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确定薪酬待遇,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组成,并定期增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

3.强化社会保障。管理单位按规定为地方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专职消防队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4.健全职业保障机制。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8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协调保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分别满8年、16年、30年的专职消防队员,由消防救援部门分别为其颁发铜质、银质、金质“消防救援服务纪念章”。

5.完善伤亡抚恤。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定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助。

6.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要深化思想认识,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清晰界定工作职责,将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从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强化综合保障,通过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围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目标,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履行各自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政策支撑,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及职业健康保障等关键要素,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队伍高质量发展。同时,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设问题,有序推进各项任务。

(三)严格帮扶指导,提升工作质效。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成效纳入政务督查、消防工作与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常态化开展帮扶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建队、常态化评估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未达工作目标、工作推进不力、队伍建设滞后的单位,相关部门重点开展帮扶,推动整改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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