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有关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经市十四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予以印发。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解读提纲
1.背景依据
(1)2016年1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2)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若干意见》中规定“《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若干意见》明确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扩大至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5月3日,市三届十四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上通过了《济源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细则。
2.起草过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若干意见》相关要求,于2017年年初向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参考焦作、周口等地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中心起草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
(1)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①《实施意见》进行前期调研时,有管委会委员、企业代表提出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设置一定准入条件,以防范资金风险,因此中心在《济源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对各类缴存人员分别设定了一定的条件。
②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仍存在不能应缴尽缴、不能及时足额缴存的情况,导致职工账户处于异常状态。此条款可进一步督促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逐月足额正常缴存,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③根据省住建厅在驻马店召开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将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建制扩面工作,在《实施意见》中对此予以强调,将有利于建制扩面工作的开展。
④根据中心的日常工作反馈,同一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一致的话,将导致企业区别对待普通职工和管理者,容易引起职工的投诉,也不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初衷,不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同一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予以明确。
⑤本条款意在对破产清算、改制重组企业做出补充说明,完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
⑥本条款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策制订程序做出了规定。
另,《实施意见》将《若干意见》中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定,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的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内容均予以删除。
(2)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中原特钢、豫光金铅等14家单位对《实施意见》无异议,同意此意见。市审计局对“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的审计中应将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监督事项,并督促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条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编办对“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住房公积金执法队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机制”条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改为“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修改完善。
3.主要内容
(1)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主要为明确缴存范围、分类有序推进、规范缴存标准、加强缴存执法、强化协同监督;(2)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主要为强化住房保障功能、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3)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主要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加强舆论引导、提升服务水平。
4.政策答疑
(1)《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缴存范围是什么?
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以及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
(2)《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同一单位职工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3)如何保障《实施意见》的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对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建立健全欠缴、不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点名曝光。
二、解读渠道
通过济源之窗、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济源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解读,同时,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时接受公众的政策咨询。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