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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时间:2021-09-09

一、《问责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考核工作要求,示范区人社局牵头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问责办法》勇于“刀刃向内”,强化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将对下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更好地服务济源项目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二、《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问责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问责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主体、问责情形、问责后果,附件对各相关单位职责进行了细化。

(一)适用范围。《问责办法》适用于示范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示范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实行问责。对问责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示范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二)问责情形。《问责办法》明确了四类问责情形,分别是各相关单位存在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影响上级部门对示范区考核结果的;未能按要求参加专项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办结的;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框定了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划分。

(三)实施问责。区治欠办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查意见》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领导小组领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并视情通报问责结果。

(四)职责分工。《问责办法》在附件中对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从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诚信体系、依法处置欠薪案件等5个方面明确了14大项48个小项具体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凝聚合力,推动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三、文件依据

《问责办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由谁来问责?

济源示范区根治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问责对象是谁?

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什么情况下将会被问责?

1、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或未及时排查化解本辖区、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导致发生群体性及较大影响欠薪事件的;

2、在国家、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中没有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影响上级部门对示范区考核结果的;

3、在年度根治欠薪夏季、冬季专项行动、日常巡查检查中,未能按要求参加,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办结的;

4、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拖延开展相关工作,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问责?

1、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出《督查意见》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领导小组领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并视情通报问责结果。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对照工作要点和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的欠薪案件的单位,进行问责,问责结果报送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3、对问责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及时移送示范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五、《问责办法》的实施

该《问责办法》经提交示范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从引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人:人社局 王剑波   联系电话:0391-663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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