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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5-27

一、政策背景

传统村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鲜活载体,承载着独特的建筑技艺、民俗风情和历史记忆,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文化资源。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济源实际,制定了《济源市传统村落保护实施办法》。

二、政策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辖区内所有传统村落区域,具体涵盖5个镇的相关村(居)民委员会。

(二)核心原则: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引领、活态传承、共建共享”的原则,强调属地镇的主体责任,建立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

三、政策核心内容

一是明确了文件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传统村落保护的概念,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对传统村落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依法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指出村落主体形成较早、传统建筑风貌完整、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等其他能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村落可以参与认定为传统村落。

符合上述传统村落认定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

三是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的时限和报批程序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内容、要求。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四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及属地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职责,以及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要求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的八类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工作,按照“一村一档”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传统村落标志牌,对传统建筑、古桥、古井、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志牌。

五是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四、组织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镇、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确保任务落地。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各镇及行政村要通过会议、宣传栏、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意义、政策要求,引导群众主动配合,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严格督导考核。示范区住建局要定期对各阶段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镇和个人,严肃通报问责。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相关镇、部门要妥善整理传统村落资料,及时汇总归档,确保资料完整可追溯。


(解读单位: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联系人:赵晓瑞 联系方式:15039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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