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示范区、镇(街道)、片区积极性,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净收益分配政策
除城中村(旧城)改造、预留发展用地外,土地净收益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投融资公司锁定地块的净收益,示范区、投融资公司和镇(街道)按3:6:1比例分成,片区不再参与分成。
(二)片区(含济东区域)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净收益,示范区、片区和镇(街道)按3:6:1比例分成。
(三)片区规划范围外、镇(街道)辖区内的土地净收益,示范区、镇(街道)按5:5比例分成。
(四)对城市功能性招商引资项目和投融资公司参与招拍挂依法依规取得的土地,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以上资金由示范区财政通过预算指标下达片区、镇(街道)财政和投融资公司,专项用于片区、镇(街道)辖区内的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缴管理
(一)根据国家、省、示范区出台的土地出让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今后不再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二)土地出让金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超过约定期限产生的滞纳金和分期缴款产生的利息不予减免。
三、明确土地净收益政策优先顺序。目前已出台的土地净收益分成政策按村/居政策(城中村/旧城改造和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支持投融资公司政策→片区、镇(街道)政策顺序执行。
四、明确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主体。按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属确定招商引资企业的受益财政,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兑现。
五、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往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