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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17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3〕10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5-03 发布时间: 2023-05-04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日    

    

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8—2025)》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2012年印发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2〕134号)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依据《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8—2025)》,本次划分方案适用范围以现状建成区为中心,东到锡海线,西至西环路与西二环,北达北环路,南至S309及泽南村北部—小王庄村北部,包含虎岭产业集聚区东、西片区,总面积99.4平方公里。

二、区划原则及依据

(一)划分原则

1.以《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8—2025)》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建成区实际建设现状,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2.以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为目的。

3.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4.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做到科学合理划分,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以人为本原则。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

《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8—2025)》

《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8—2025)环境影响报告书》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济源市虎岭产业聚集区发展规划(2018—2025)环境影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豫环函〔2019〕23号)

三、功能区类别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别见表1。

表1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适用区域

0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4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b

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2。

表2  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昼间dBA

夜间dBA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55

4b

70

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及说明

(一)区划概况

本次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为99.4平方公里,因划分范围内无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此次不作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为了便于管理,方便操作,声功能区划主要以街、小区边界、道路、河流绿地等自然地形为区域边界,将济源划分为1至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1个功能单元。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3个单元,2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3个单元,3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5个单元。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18.6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18.7%;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49.8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50.1%;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31.0平方公里,占划分总面积的31.2%;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为济源中心城区主要城市主干路、次干路、铁路等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不统计面积),以及交通设施区域。

(二)划分结果

1至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详见附件1、附件2。

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编号、详细面积、区域范围描述详见表3。

表3  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表

类别

区域编号

面积(km2

区域范围

1类区

Ⅰ(51

6.6

东至东环路、西至焦枝铁路、北至同心街和济源大道、南至南环路。

Ⅰ(52

9.7

东至东环路、西至天坛路、北至北环路、南至济源大道

1类区

Ⅰ(53

2.3

东至龙潭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西侧延长线(规划)、南至(北)蟒河

2类区

Ⅱ(51

7.1

东至沁园路、西至焦枝铁路、北至(北)蟒河、南至黄河大道和济源大道

Ⅱ(52

37.8

东至锡海线、西至西二环与中盛家居建材广场、北至泉水湾路、南至S309

Ⅱ(53

4.9

东至文昌路、西至龙潭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北)蟒河

3类区

Ⅲ(51

3.9

东至柿槟大道、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北环路西侧延长线(规划)

Ⅲ(52

17.8

东至焦枝铁路和S243、西至西二环、北至湨河、南至泽南村北部和小王庄村北部。

Ⅲ(53

1.6

东至滨河东路、西至东二环、北至泉水湾路、南至济渎东路

Ⅲ(54

4.1

东至东二环、西至愚公路、北至安良新村大街和科普路、南至S309

Ⅲ(55

3.6

东至焦枝铁路、西至西二环、北至(北蟒河)、南至湨河

合计

99.4平方公里

济源市4a类环境噪声限值适用区域分为城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两部分。由于部分道路穿越不同功能区,故只对划分做出原则性规定,不对每条道路划分情况作具体表述。

济源市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交通线主干道、一般性主干路、次干路、铁路干线两侧均划为4a类,停车场及交通站均划为4a类,具体划定如下:

1.交通干线两侧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4a类区划距离为50米。

2.交通干线两侧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区划距离为35米。

3.交通干线两侧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区划距离为20米。

4.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公路交通干线一侧至该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5.铁路场站、公交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6.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5.2和5.3的要求,本次区划中焦枝铁路、侯月铁路为既有铁路。因此,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7.本次划分主要涉及到的主要交通干线道路及重要交通场站区域详见附件3至5。

(三)其他说明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宾馆、会所等噪声敏感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a类区。

3.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a类区的,执行4a类区标准。

4.各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建筑工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实施与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三)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施工噪声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

附件:1.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2.济源市声环境功能区板块划分明细图

      3.济源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明细表

      4.济源市公路明细

      5.济源市中心城区主要车站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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