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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137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4〕46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6-16 发布时间: 2014-06-16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16日   


济源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总体征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包括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和土地二级市场取得。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第六条  国土部门应按月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批文、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批复文件、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税源管理,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更变登记事项的行为,严格进行征免税政策界定,依法征收税款。 

第八条  国土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环节涉税事项的监督,按月核对征免税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情况。国土、房管部门要与税务部门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先税后证”落实到位。 

第九条  国土部门要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税证明办理权属登记。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督促纳税人按期纳税申报,防止遗漏应纳税种和应纳税项目,及时处理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环节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设计、建筑施工等环节。本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获取的土地信息、企业纳税申报信息等,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应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及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招投标时间、招投标金额、施工单位、承包或分包(转包)情况、开工时间及工期、施工进度及预付工程款情况、竣工决算及税务发票开具(取得)情况等。政府部门考核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时,应将该项目已经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金额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我市建安造价定额信息。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环节包括增量房交易和存量房交易。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 

第十七条  规划、房管等部门应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与房产转让(销售)有关的产权登记和市场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商品房销售备案、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房产坐落地点、房产原登记或受让时间、住宅容积率等信息。 

第十八条  房管部门应将房地产项目备案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屋销售备案登记时应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复印件。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目房贷等情况。 

第二十条  房管部门应适时公布我市普通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要求,对房地产转让合同价格高于存量房评估系统计税价格的,按照房地产转让合同价格计征各项税费;对房地产转让合同价格低于存量房评估系统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计征各项税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办理房地产交易的,房管部门应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税证明办理权属登记。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保有环节是指房地产出租、自用等环节,本环节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四条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占地情况、房屋产权产籍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同税务部门协作配合,为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出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出租方名称(姓名)、承租方名称(姓名)、房屋面积、出租时间、租赁期限、租赁金额、租金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要求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自有产权证明或房管部门监制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给付手续费。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成立济源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国税、地税、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分局、财政、监察、督查、发展改革、公安、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收集并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数据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工作,按规定存储、交换、保存、使用,确保涉税交换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长效的综合治税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税收增长做出较大贡献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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