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和独立核算居民组(下称“村组”)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下称“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村组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村组应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
2.坚持厉行节约、标准从严。村组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限额、分类”管理,坚持节约从紧,区别各村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3.坚持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坚持民主理财、科学理财、阳光理财,严格执行村组财务联审联签和收支逐笔公开等制度,接受村(居)民监督。
二、主要内容
村组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交通差旅、通讯、招待、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报刊、会务、日常办公以及村组福利保障等各项费用。
(一)规范村组干部报酬。村组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济源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村(居)“两委”干部工作报酬的通知》(济组文〔2010〕25号)和《中共济源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发放事宜的通知》(济纪文〔2011〕42号)文件规定执行;村民小组长工作报酬按照《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村级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济财〔2009〕123号)文件规定执行;部分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的村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报酬,提高部分由村组财务承担。由于阶段性工作确需发放误工补贴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规范办公、会务费。村组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等维持村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各村组可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求具体核定相关费用。村组集体不得印制年画类彩页、挂历等用品,一般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各单位在村组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举办方承担。
(三)规范交通差旅费。村组干部因公在济源市内开会、办事的,原则上一律使用个人交通工具;距离较远的,可由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组距离远近及交通状况酌情确定交通补贴标准。市外出差的,可参照济源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除遇抢险救灾、森林防火、安全事故等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以及村组重大事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向企业等单位借用车辆。
(四)规范通讯费。除在村组办公场所安装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产生的费用外,村组不准为个人配备手机、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对村“两委”与监委及报账员的通讯费予以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具体标准可由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村组区域大小、集体经济强弱和干部的工作量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规范招待费。市镇两级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到(驻)村组指导开展工作、村组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村组与村组之间的联系、村组内部日常工作和活动等村组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上级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村组招待和报销费用;确需就餐的,费用自理或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灶”就餐,不得转嫁或变通由村组支付。
村组干部因公外出(在本镇、街道、集聚区开会、办事除外)误餐的,实行定额补贴。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超额自负。村组公益事务(指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救灾、森林防火、事故救援、传统庙会、春节文艺汇演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事务和行为)、村组商务(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开展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等活动),实行人员费用限额制,纳入管理费开支,开支标准原则上人均餐费不超过50元,超额部分由组织者个人承担或参加人员均摊,结报时须附事由、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名单;由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或组织的,招待费用由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六)规范外出学习考察费。村组不得自行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或与村组事务无关的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同时要做到“八不准”:即不准增加与学习考察项目无关的人员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准不经审批中途新增考察点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准接受与村组集体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安排或出资的变相公款旅游;不准借资或挂账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不准搞赞助或向群众摊派外出学习考察费用;不准借外出学习考察之名乱发钱物;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带队外出学习考察的相关费用不准在村组报销;防汛抗洪、森林防火期、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不准组织外出学习考察。
(七)规范报刊杂志费。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报刊征订“限额制”,除规定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外,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和娱乐性报刊杂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村组摊派任何报刊杂志,内部资料不得收费发行。
(八)规范捐助、赞助、贺礼行为。原则上村组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献款物。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组集体用于本村组村民的婚丧嫁娶礼金及住院探望等的开支,村组可制定统一标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干部个人捐赠的,自己承担,不得使用集体财物。
(九)规范村组福利保障费。村组不准用集体资金支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先行垫付的,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债务管理,其发生额不得计息。本应由村民个人缴纳而上级单位主动承担的费用,村组不准向群众追缴。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用集体资金缴纳普惠性的费用,其享受对象的确定、福利标准等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福利支出要量力而行,不得超出村组集体经济承受能力。除全体村民集体共同享有的福利外,村组“两委”与监委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包括礼金、礼券、礼品在内的任何福利。“七一”慰问老党员、春节慰问困难群众、五保户等,村组要制定具体的慰问条件和慰问标准,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形成农业、民政部门牵头主抓,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的机制。在农村基层,明确村组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是直接责任人,监委会主任是监督责任人。全市各单位,特别是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村组干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既强化监管,又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既刹住不合理开支,又保障必要的工作开展。要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二)强化自律意识。各单位要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下村调研走访、指导工作、检查验收、上门服务等公务活动中,自觉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接受村组安排的宴请;不准收受村组赠送的香烟、土特产等礼品;不准收受村组赠送的礼金、礼卡、礼券等有价证券;不准参与村组安排的钓鱼、棋牌等休闲娱乐消费活动;不准向村组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要强化宣传教育,普及村组财务知识,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规范和强化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认识和能力,强化“勤俭持家”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严格制度执行。各单位要按照加强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制度、流程,并指导督促各村组严格执行。要完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监委会作用;深化会计监督,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组财务的审核把关,限时结账报销和公开;禁止以其他形式长期挂账或采取坐收坐支方式报销;强化审计监督,落实年审制度,探索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预警制度、村组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逐步把村组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纳入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范畴;坚持“三务”公开,实行公开栏公开和网络公开并举,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村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对把关不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有违反村组财务监督管理规定行为,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村组干部要自觉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对顶风违纪违规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全市各单位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违反“五不准”规定或者故意刁难的,除经济退赔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