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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5-0003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5〕1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03-26 发布时间: 2015-03-27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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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全市落户限制,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性质划分,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负责)

(二)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三)自愿在我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本地农村居民,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购房、租房、单位宿舍等)或合法稳定收入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居民户口。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村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人口。(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负责)

(四)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凡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地户口;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地大专生、本科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有意在我市就业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或其亲属家中申请办理入户;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其配偶、父母及其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负责)

(五)在我市中心城区务工人员,在我市购房或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住房1年以上、有稳定生活来源,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其在居住地按规定申请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外来人员,且在城区、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和镇(街道)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按规定申请迁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负责)

三、完善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八)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市委农办、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九)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委农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

(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负责)

(十一)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农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十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市教育局、财政局等负责)

(十三)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四)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五)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六)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十八)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十九)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市公安局负责)

(二十)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一)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分别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等负责)

(二十四)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五)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行济源支行、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分别负责)

五、工作要求

(二十六)成立市推进人口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公安、教育、人社、住建、农业、林业、国土、民政、卫生、计生、统计、财政、法制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七)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要尽快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保障经费,协力推进实施。(人口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要按照中宣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报道工作的要求,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人口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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