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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5-0021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5〕10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1-13 发布时间: 2015-11-16
关于印发济源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1月13日

济源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文〔2014〕69号),设立济源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绿化费和小微企业森林植物检疫费征收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承接的职责。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

2.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苗木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济源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上报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上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省林业厅委托的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职责。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承担狩猎证审批职责。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调处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公益林管理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国有林场(站、所)、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承担党组、中心组组织工作活动,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本部门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

(二)造林绿化科(济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村镇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造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及协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全市农田林网、通道绿化的规划设计及施工;承担济源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管理和实施;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省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材料初审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及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工作;承担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调处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全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承担全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公益林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国有林场管理科)。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的监督管理及案件查处工作;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履行国际公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改革、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等工作。

(五)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科学技术科)。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全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六)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发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林业队伍建设并组织、开展林业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承办干部职工的等级评定、工资调整、继续教育、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的组织、审核、办理等工作;负责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负责涉及港澳台的林业事务;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中层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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