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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112 有 效 性: 失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4〕67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6-03 发布时间: 2014-06-03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3日

  济源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指 导 意 见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意见》(豫政办〔2014〕26号),推进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各行业系统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指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规范管理标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筑牢基层火灾防控根基,不断提高全社会抵御火灾能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济源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管理标准更加规范,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现代化消防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明晰工作职责

  1.行业系统直接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济源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济防安〔2014〕9号)要求,将消防安全纳入业务工作范畴,明确专人分管,建立工作组织,制定年度计划,每半年分析研判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适时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和针对性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所辖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2.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为全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定期深入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帮扶指导工作,适时提请市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考核。突出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和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整治,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

  3.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社会单位按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自查标准和台账,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户籍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严格落实“一卡两证”制度,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统一规范管理

  1.科学制定标准。教育、卫生、民政、安监、商务、住建、文化、旅游等部门,分别针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易燃易爆单位、商场市场、建筑工地、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范消防组织机构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内容。

  2.认真宣贯标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明确专人,对所辖单位进行全面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名以上消防工作“明白人”。 各行业系统在所辖单位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示范样板,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3.严格执行标准。围绕组织机构建设、巡查检查制度落实、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等重点,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所辖单位落实“标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记录在案,跟踪督办,整改到位。

  五、健全长效机制

  1.协调沟通机制。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组织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突出问题,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任务,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公安消防部门明确专人“一对一”联系行业系统,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明确消防联络人,实行“双向联络”。

  2.联合执法机制。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联查联办,综合治理。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整改并函告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3.督导考核机制。市政府将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政务督查考核内容,半年督导、年终考评,考评结果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并作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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