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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01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1-20 发布时间: 2016-01-22
关于印发济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0日

济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指导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以及《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济源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直接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粮食局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  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按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能准确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指标及企业发展状况的相关材料;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在8%以上;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济源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建设黑名单。

(六)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养殖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2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要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八)其他。申报国家、省级龙头企业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资料库名单中推荐。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七条第(六)、(七)项不做要求。

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可以按流通企业资产规模申报: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企业主营产品获国家、省以上名牌、优质、免检产品或获绿色、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发展情况文字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故意拖欠工资、欠交社会保险金证明;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欠税证明;

(七)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八)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带动农户总数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有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以及各种奖励、认定材料的,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对初选企业进行实地查看和考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四)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济源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对市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每月及时报送《农产品加工业统计报表》,根据统计报表情况,对企业进行统计监测分析,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在进入运行监测年份的3月15日之前,应将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情况报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总结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两个年度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两个年度无拖欠漏税证明,所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对所辖区域内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分析评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报送的申请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分析,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测考评,提出意见,上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将审定后的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龙头企业统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要求统计汇总。市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报表制度要求按月报送报表,对拒不接受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监督管理、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管理,不再纳入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六条  建立龙头企业项目储备库。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应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情况及时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济源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2007〕77号)同时废止。


主办:市农牧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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