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库>济政办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9-0013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9〕22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3-25 发布时间: 2019-03-25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  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要求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设定证明事项市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政〔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济政办〔2017〕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以下修订。

(一)《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增值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二)取消《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申请材料”中第(五)项内容:“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村(居)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且生活困难的证明”。

(三)《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受害人家庭符合居民低保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四)取消《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项内容:“市级拍卖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所得款”。

(五)《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内容,修改为“申请受理审核。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由济源市交警(农机)部门负责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警(农机)部门在收到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受害人是否符合救助情形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3),并附加书面报告,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六)《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申请批复。依据交警(农机)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据伤者伤残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确定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并通过救助基金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救助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七)《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资金发放。公示期满,对无异议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受害人或申请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救助情况应告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农机)部门。”

(八)《办法》附件3内容,修改为:“交警(农机)经办人、交警(农机)部门审㧡意见、办案单位意见、交警支队(农机)意见、市局领导意见。”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5日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