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30日
济源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及《河南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豫水管〔2014〕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市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调整。五是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标准小于50年以下一遇的堤防及沿堤涵闸;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淤地坝。包括库容5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坝、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为基础,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摸底,对列入此次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特性、受益面积、保护对象、管护模式和效益情况等,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跨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进行登记建档。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市政府授权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使用权已流转给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工程,由生产经营主体负责管护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水库、中小河流、农村饮水等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市水利局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用于纯公益性或公益性较强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管护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对于通过拍卖、承包等方式或随着土地流转,交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或单个行政村内受益范围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用水合作组织收取水费或由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管护资金。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和小型水利工程的动态管理。对已经报废的小型水利设施,及时收回产权证书,对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予以确权和颁证。引导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协会、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实体。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经营管理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运行,并要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小型水利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由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产权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作用,并履行此功能相应的义务。承包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按照统一规范的范本进行签订。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等责任。
股份合作。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拍卖。将工程的使用经营权或所有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有偿转让,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经营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对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
(五)开展业务指导。市水利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行政部门负责对村级水管员、农民用水户协会等新型管护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等的管护能力。
四、具体时间安排
根据水建管〔2013〕169号、豫水管〔201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全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用2年时间(2017年底前)完成。已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改革任务总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2016年6月—2016年7月)为组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有:制订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二阶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为改革推进阶段,主要工作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落实管护经费、明确管护方式、制定考核办法等。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阶段(2017年5月—2017年12月)为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自验和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源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市水利局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改革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任务、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落实相应责任。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利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措施方法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三)规范考核,强化监管。建立改革考核奖惩机制,实行考核评比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完成较好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改革推进不力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予以通报。
(四)加强协作配合。市水利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改革,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促进我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上新台阶、新水平。
主办:市水利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