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4日
济源市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光伏扶贫是创新科学扶贫,实现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是当前我市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贫困群众稳收增收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建立推进机制
市政府建立服务组织,打造服务平台,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完善针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制定光伏扶贫规划、优惠政策(见附件)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等工作;市政府将光伏扶贫列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台账、定期考核,加强督导,从严奖惩,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二、简化项目审批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对于依托自有建(构)筑物或附近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由济源供电公司统一协调并网条件后,按简便登记形式代理办理备案管理手续。对于集中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搞好备案管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三、搞好项目实施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具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组织工程实施。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授权,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依法依规、竞争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村光伏电站(含户用)的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运营管理由投资企业承担,鼓励投资企业一并承担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明确部门职责
光伏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合力堆进工作开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制订、建设规模争取与安排、配套电网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负责宣传发动、贫困村和贫困户选择、拟定年度计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落实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光伏扶贫工程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监管; 济源银监办会同人行济源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光伏扶贫项目给予贷款支持;济源供电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及补贴结算等工作。
五、强化电网服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供电公司要积极完成农村电网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济源供电公司要结合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电网改造分级计划,加大重点扶贫地区资金和项目投入,做到电网改造升级与光伏扶贫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确保光伏扶贫工程并网需要。要本着简化流程、便捷服务的原则,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期结算电费、转付补贴,确保及时到位。
六、争取金融支持
济源银监办会同人行济源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和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国开行、农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为我市光伏扶贫工程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鼓励其他银行以及社保、保险、基金等资金在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低成本融资。鼓励众筹等创新金融融资方式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提供包括直接投资和技术服务在内的多种支持。
七、落实项目资金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将扶贫开发资金优先和重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八、加强督导检查
推进光伏扶贫项目是惠及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联合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等单位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督导检查。
附件:济源市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附 件
济源市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符合精准扶贫战略,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我市将光伏扶贫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为扎实稳步推进我市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我市的光伏扶贫工程在市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发改、扶贫、国土、住建、林业、财政、金融办、供电公司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能,形成合力,有效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进程。
第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的用地由市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落实,根据我市土地利用现状,项目区优先选择在市域内未利用地和光伏农业、牧业等设施农业区域内进行建设。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期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各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优先选择有实力、技术先进、履行社会义务的光伏企业参与我市光伏扶贫项目开发建设,实现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商业化开发,每个单体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1万千瓦。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用地条件落实、电网接入条件具备、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给予考虑光伏建设指标。
第五条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超前预收或超额收取有关税费、向企业摊派和拉赞助费。
第七条 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政府积极协调农发行、国开行和各金融机构,为光伏扶贫项目开展银企对接,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第九条 积极协调电网公司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的技术保障,由电网企业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投资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所发电量金额收购。
第十条 积极协调省、济源供电公司确保参与光伏扶贫的项目不弃光、不限电,不参与竟价上网。
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