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库>济政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10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6〕26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5-10 发布时间: 2016-05-11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招大引强新突破,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指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企业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引荐人指为我市提供具体、有效的招商引资信息,在我市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积极促成双方接洽、谈判,并成功签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四条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均不含土地费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配置土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指标必须符合我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弹性方式确定使用权及出让年限。

第五条  设立济源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的方式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要与工业、旅游、农业等产业扶持资金对接,共同推进全市产业发展。对重特大产业项目、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重大民生类项目的扶持政策,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  引导担保、金融等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企业信贷计划,设立服务企业专营机构。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7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5〕32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助保贷”、转贷应急资金和土地出让周转金等相关扶持。对通过“四台一会”融资服务体系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开发性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2015〕72号)执行。

第七条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6〕4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济源市科学技术奖,由市财政列出专项经费对评定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或项目予以奖励。引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紧缺的高学历、高层次、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严格按照《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济发〔2012〕13号)和《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办〔2012〕31号)规定落实相关鼓励政策。对自主创新、创业的企业的扶持政策,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5〕46号)执行。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域内投资注册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的,按照200万元标准,分阶段进行奖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00万标准进行奖补;已上市公司成功实现股票市场再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金融给予不超过0.1%的奖补,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开发)区的企业,优先申报河南省名牌产品和国家名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我市专列电子商务产业引导资金,对我市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电商发展平台、优秀电商人才等进行扶持,扶持政策依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2015〕28号)执行。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扶持资金申报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外来投资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商务局初审后,联合发改、工信、财政、国土、科技、工商、质监、大项目办、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引荐奖

第十二条  在外来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荐人相应奖励。

(一)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奖励引荐人3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300万元,奖励引荐人1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10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500万元,奖励引荐人2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1000万,奖励引荐人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引荐人10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引荐人1万元;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30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引荐人3万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60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3000万元,奖励引荐人4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重点鼓励引进旅游综合开发、现代物流、休闲娱乐、学校、医院、养生养老及城市综合体项目。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奖励引荐人9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引荐人3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18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引荐人8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35万元,固定资产每增加3000万元,奖励引荐人1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且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引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引荐人,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引荐认定程序

1.在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到市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济源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后,提供项目单位出具的认定证明等相关资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申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投资情况进行考核后,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3.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进展要求:一般工业项目(含技改、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的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工程投资的40%;农业综合性项目完成投资的50%;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完成投资的50%;商业、交通、贮运、金融、通迅等项目开业运营。

第十四条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地方税收全额上缴市财政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地方税收多家分成的,奖励资金根据受益比例由市财政、辖区单位、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和引进单位等受益财政承担。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第一引荐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引荐奖奖励金额内部协商,自行分配。

第十五条  引荐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鼓励类项目。项目投产后增加投资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业综合体房地产开发部分)、BOT及其演变模式投资的项目以及我市辖区法人或自然人在市外、境外以设立、控制的公司名义,通过并购、追投市内关联公司或返程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引荐奖每年奖励一次。按照确认的程序,在当年奖励时间段内不能确认的项目,推延到下年度奖励时间段内进行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市商务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15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受益财政一个月内兑付到位。

第四章  服务及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市政府各部门积极帮助外来投资企业争取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第十八条  市民之家综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申报资料,全程无偿代办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规划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来投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发改、国土、环保、住建、商务、工商、规划等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本单位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需要上报审批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完成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单位必须当面告知或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十条  市政府定期召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联席会和外来投资企业座谈会,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特色园区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进标准化厂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按入驻企业所需,将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对接至企业规划红线区域外。

第二十二条  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切实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当年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法经营等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对能拉动全市经济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市政府根据投资额度、项目进度等实际情况,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更灵活的优惠政策。凡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相应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负担的,市财政局直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受益财政兑现落实。同一企业的同类别奖励,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七条  济源本地企业扩大投资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济政〔2007〕41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1〕5号)同时作废。



主办:市商务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六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