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遏制经济下行趋势,近期,省政府先后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5〕57号)。现一并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市稳增长保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静江 李卫东 电话:6835956办公地点:第一行政区四号楼201室 邮箱:wzb6835956@126.com)
2015年5月8日
河南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有效遏制经济下行趋势,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力度
1.简化项目审核程序。对已纳入全省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交通、水利、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除报国家审批的外,全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取消企业投资项目银行贷款承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等18项核准前置审批;对采用招拍挂供给土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核准手续时取消土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前置审批。对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不设置备案前置条件,项目备案后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省直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同步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确保储备的下一年度接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50%,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选择一批规划“十三五”期间开工的项目,加快前期工作,争取提前到2015年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2.化项目督导考核。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考核办法,明确扩大有效投资“双十”计划确定的8000个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建设节点。把重点项目建设与各级、各部门年度考核评价挂钩,与项目审批和要素分配挂钩。落实重大项目领导分包责任制,按照项目建设责任,明确一名省直部门或省辖市政府领导分包,全程跟踪协调。完善联审联批制度,采取每周一次集中办公方式,落实牵头责任,增强联动意识,力争全年审批任务上半年完成70%以上、10月底全面完成。省政府成立督导组,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督导,对督导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项目,采用通报批评、约谈、发提醒函、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
开展项目用地全面清理活动,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闲置满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土地,依法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闲置满两年的,坚决依法收回,重新安排项目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加快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对2014年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提前着手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金下达后即可开工建设。对中央投资计划随到随转,加快下达省基建资金投资计划,对计划下达后半年内仍未开工的,收回资金,调整到具备开工条件的同类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加快推进100个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实行一月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从省基建资金中安排1.8亿元,作为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引导资金,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对成功引入社会资本开工建设的省级示范项目给予支持。从省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10亿元,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激励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尽快实施。第二季度再向社会资本推介一批适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大项目。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对接,争取一批项目获得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
推动设立总规模超过3000亿元的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3支大型产业投资母基金,统筹省财政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推进中原航空港、铁路、物流等13支产业投资子基金首期资金募集和基金公司设立。推动河南投资集团等加快组建公私合作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培育壮大发展亮点
5.积极扩大有效产能。省、市、县三级集中筛选一批经营形势好、订单充足的高成长企业,5月上旬确定企业名单,分解到各地、各部门,加强跟踪服务,支持其开足马力、加快生产。全面排查已具备投产条件但尚未达产稳产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用工需求、煤电油气运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促其尽快达产达效。利用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全省筛选支持一批工期较短、水平较高、投产较快的项目,尽快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强力推动l500个重大工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力争第二季度再开工亿元以上工业结构调整项目200个、投产l40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6.着力壮大优势产业集群。督促省辖市、县(市、区)加快制定实施主导产业集群培育行动计划。抓紧在全省产业集聚区筛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和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综合运用产业集聚区集群发展奖补、“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增量奖励资金、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给予支持,6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到位。在全省选择l00家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将其正在实施的项目全部纳入联审联批范围。上半年全面启动产业集聚区与乡镇行政区域管理套合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7.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建成全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和通关服务平台,完成已确定运营单位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建设及场地改造工作,加快引进3—5家龙头电商。(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办牵头,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筹措资金3亿元,对“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行业项目给予奖补;对“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能力建设,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获得第三方网上支付牌照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对注册在我省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自营平台、垂直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制造业企业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服务型经营转变,对年服务营业收入居全省前列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工程,调整省级5000万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方向,在全省公开选拔推介一批商业模式创新示范项目,并给予一定奖励。启动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筹措资金3000万元,对我省企业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一定的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将整车推广应用补贴范围扩大至所有购买我省企业生产的新能源客车的本省终端用户;在郑州、新乡等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投资建设l—2个充换电示范站;对省辖市、县(市、区)根据新能源客车推广数量核定拟配建的充换电站和购买充电桩,按照建设成本的30%给予补助,由省辖市、县(市、区)按“先建后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通信管理局)
三、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
8.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6月底前组织开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4〕152号)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确保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财政、税费、价格、行政审批等政策落实到位。统筹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全力抓好10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培育100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加快推进服务业领域财政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信息化改造提升、品牌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9.扩大消费需求。修订完善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开展自联入境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成绩突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支持各地广泛开展旅游惠民活动,通过推出旅游消费券、旅游一卡通和实行景区门票减免、淡季打折等措施,扩大旅游消费。(责任单位:省旅游局)
落实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营利性机构建设减半征收的政策,支持各地适当提高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和运营补贴标准。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商业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河南保监局)
实施六大领域(养老健康家政、信息、节能环保、旅游休闲、住房、文化教育体育)消费工程。切实改善消费环境,开展市场秩序整顿专项活动,降低流通费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0.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居民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办法。加快出台促进县(市)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鼓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试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因城郊撤村并城、整村拆迁需安置且收入水平较低的进城农民购房给予支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拨付中央补助、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房建设资金,力争6月底前拨付下达80亿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
11.鼓励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库存较多的省辖市、县(市、区)在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中,应有不低于30%的比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购买存量商品房筹集安置房。调整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补贴重点,重点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时,可适当放宽所购商品房的户型和面积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12.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引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较大的省辖市、县(市、区) 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大力发展中小户型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积极鼓励市、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调剂安排5亿元,按省辖市、县(市、区)当年新增“净地”储备规模,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3.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加快供电、通信和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文物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五、持续深化对外开放
14.创新招商模式。鼓励各地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投资咨询公司等的战略合作,培育一批园区综合运营服务商,以区中园的方式进行整体规划、综合开发、专业运营,实施中介招商、以商招商,推动集群引进、抱团发展,增强招商实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15.强化招商项目落实。办好中央企业河南行等重大招商活动,力争再签约一批重大项目。在全省筛选l00个重大在谈项目和100个重大签约项目,明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项目联审联批,推动项目早日落地。组织年中签约项目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活动,及时解决立项、环评、土地、资金等问题,促进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达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6.加强开放平台载体建设。建成投用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郑州、漯河查验区;开工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二期、铁路口岸多式联运监管中心、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三期、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争取年底前建成投用。全面运行河南电子口岸,建立“一站式”大通关服务体系,促进各类口岸和特殊监管区之间互联互通、功能集成、协同配套。(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办、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
17.积极扩大进出口。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建立并公开收费项目清单。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及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支持省辖市、县(市、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六、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18.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尽快将2015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可执行的具体项目,实现财政支出进度与时间时序相协调,确保上半年全省支出进度达到50%以上,项目支出完成60%以上;进一步盘活财政资金,全面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及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将收回的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9.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基金项目落地,争取上半年落地基金项目达到500亿元、全年突破1000亿元。4月底前将30亿元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和20亿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补助资金下达完毕,引导各地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做好第一批343亿元存量置换债券和172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分配和项目确定工作,力争5月底前发行首批债券;新增债券除解决年初预留省级配套项目缺口外,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铁路、普通公路、智慧城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从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5亿元,以贴息或补助形式支持农村电网建设。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可采取预拨资金等方式,支持其早开工、早见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20.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非税收入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财政收入平稳增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七、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21.加大融资协调服务力度。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加强银企对接,组织省项目融资对接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协调解决项目融资问题。组织各金融机构定点联系一批有市场、有潜力、资金紧张的实体经济,解决融资难问题。完善银行对企业抽贷报告制度,对抽贷额度超过1000万元或占该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的,要向同级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再增加80亿元国库资金,按照对我省经济发展贡献度等因素,对有关商业银行给予存款支持,调动银行放贷积极性。安排部分资金充实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推动中国保监会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在第二季度与省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跟踪落实与平安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保险机构总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再筛选一批基础设施、养老产业等保险投资偏好领域项目,向保险机构总部推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河南保监局)
清理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企业上市扶持制度,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支持有关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2.壮大发展地方金融主体。5月制定出台2015—2017年改制组建农商行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年内新增40家县级农信联社达到农商行组建标准。推动中原农业保险公司5月开业运营。推动相关企业组建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第二季度完成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批准筹建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3.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出台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处置企业资金风险,加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风险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完善分类监管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对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开展非法集资整治年活动情况进行督导。(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4.强化企业服务。健全省、市、县三级服务体系,动态调整省、市、县三级重点服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发布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准征收,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严禁有关涉企收费部门、单位和机构强制企业购买指定服务和设备,停止一切不必要的涉企评比达标活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方式酌情减免或予以缓缴。完善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
深入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开展名优产品扩消费活动。支持品牌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对网上年销售额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省内企业购销对接会,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骨干钢铁、水泥、有色、装备制造等企业的优质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25.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帮扶力度。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力争实现省外来电与全社会用电量同增减,稳定省内发电市场,优化节能调度运行机制,提高发电运行负荷率。(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完善煤电合作机制,加强考核、保量提质,保持省内外电煤适当价差,督促兑现电煤购销合同,实现省内发电企业采购三大煤业集团省内电煤5600万吨,促进煤炭行业稳定生产。落实国家下调电价和城乡同网同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增强竞争力,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支持措施。加快推进中央在豫企业“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继续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河南银监局)
九、稳定扩大就业
26.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建立企业裁员报告制度,企业确需裁员20人或l0%以上的,其裁员方案要提前30日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通过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及时将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7.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支持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统筹省级科技资金l亿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根据其改造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根据其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补助;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种子基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对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
加快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全面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综合运用投资补助、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租金、会展、贷款贴息、信用保险等给予补助。用好用活预算安排的5亿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加强跟踪问效
28.强化主动作为。各地、各部门要全力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各项大事要事,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扩大增长点、转化拖累点、抓好关键点、稳控风险点、抢占制高点的具体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领导分包制,把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责任单位,专题专案专人负责,形成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层层传导抓落实的压力。(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29.强化配合联动。继续落实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建立月度经济运行会商机制,强化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加快出台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的措施,形成全省上下齐心协力稳增长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商务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30.强化督查督办。组织督导组督导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稳增长工作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账销号,切实清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强化考核评价,创新考核方式,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因主观原因影响任务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增强以考核促落实的效应,力争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税局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
(2015年4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l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审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l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停车场和养老地产项目,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要求发行专项建设债券。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信贷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实行省内异地贷款。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现全省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免费联网,方便查证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向同城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辖区外购房,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对结余资金多、个贷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省直部门、行业系统),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统筹调剂资金,供结余资金少、个贷率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县(市)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支持进城农民和城市居民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
二、统筹优化住房和用地规模与结构
(六)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省辖市、县(市)要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等,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实物分类管理。要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各省辖市、县(市)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向社会公开。
(七)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各省辖市、县(市)要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革年度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省辖市、县(市)或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省辖市、县(市),要发挥土地“闸门”的调节作用,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或暂停住房用地计划供应;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地方可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八)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鼓励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省辖市、县(市)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重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完善土地手续。
(九)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户型面积、建设模式,各省辖市、县(市) 可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化政策。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省辖市、县(市)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差别化监管,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不可预见费监管比例。
各省辖市、县(市)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联审联批范围,提高工作效率。省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整合优化土地出让前的文物勘探、环境评估等手续的具体意见。
(十一)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供电、通信和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因相关设施不配套,给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河南省城镇新建居民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十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禁开发“小产权房”。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竞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经营,讲信用、守合同,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建“绿色”建筑、创企业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对资信不良、质量低劣及违规建设、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列入“黑名单”。
(十三)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型创新。积极引导有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支持企业以投资、入股、转让等形式进行合作开发;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经营。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城市组团、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跨界地产项目。
五、提升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
(十四)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积极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省级财政对获得二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获得一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我省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下一步,将研究制定对建设和购买“绿色”建筑住宅小区和成品住房的相关支持政策。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要积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
(十五)健全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各省辖市、县(市)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保障房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全面、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房价变动等市场信息,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友展。
(十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河南省财政支持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抓紧分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尽快做好财政部分配我省存量置换债券(343亿元)和第一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72亿元)额度分配和项目确定工作,力争5月底前发行首批债券。置换债券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新增债券除解决年初预算省级配套项目缺口外,优先分配到省辖市、县(市、区)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在建项目,重点投入城镇基础设施、城市基础教育扩容、交通、南水北调地方配套等重大水利工程项目。
二、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项目落地。从省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l0亿元,充实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母基金资本金,支持有关省辖市、县(市、区)设立子基金,重点投向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一级开发和重大招商项目等,加快推动基金项目落地,争取上半年落地基金项目达到500亿元,全年突破l000亿元。
三、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从省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l0亿元,设立PPP开发性基金,通过前期费用补贴、资本支持、项目奖励等方式,激励省辖市、县(市、区)推动PPP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前期费用补贴重点支持列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资本支持主要针对已签订合同且有资本需求的项目,项目奖励重点针对在全省有示范作用的省级推介项目。在分配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将考虑各地运用PPP模式化解存量债务因素。
四、尽快分配下达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补助资金。按照新增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就学人数、医疗机构床位数、建成区面积、标准厂房面积、道路和管网长度等因素,尽快分配下达30亿元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和20亿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补助资金,引导各地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拨付中央补助、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房建设资金,力争6月底前拨付下达80亿元。鼓励省辖市、县(市、区)购买符合条件的现房作为保障房,支持省辖市、县(市、区)对棚户区改造拆迁户实行货币化安置。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衔接,确保已经通过审批的统贷统还项目尽快实施,同时积极探索运用PPP模式支持新建保障房项目,争取全年筹措资金突破300亿元。
六、探索出台激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对因城郊撤村并城、整村拆迁需安置且收入水平较低的进城农民购房,鼓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试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他进城务工农民,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七、支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大土地收储力度。2015—2017年,每年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调剂安排5亿元,对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储土地并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开发的,先按协议确定的当年新增“净地”储备规模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或奖励补助;采取PPP等模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八、支持加大农村电网建设投资。从省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5亿元,以贴息或补助形式支持省电力公司加大农网投资。省电力公司要积极争取国家电网公司增加对我省的投资,进一步扩大农电投资额度。
九、加快推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省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利用收回结余结转资金安排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20亿元,设立30亿元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除用于省级直接确定的项目股权投资外,安排一定额度,采取竞争立项方式,支持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设立5—10支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重点支持培育“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整合支农涉企资金4亿元,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筹集资金8亿元,设立12亿元的现代农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特色农业主导产业中的设施农业生产与加工基地建设、都市生态农业发展,支持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和沿黄奶业带建设,培育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大力支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省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利用收回结余结转资金安排3亿元,对“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行业项目予以奖补;对“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功能服务平台等能力建设,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十一、推动实施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工程。调整省级5000万元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方向,在全省公开选拔推介一批商业模式创新示范项目并给予一定奖励,通过示范效应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商业模式创新活动,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
十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基础设施建设。从省级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4亿元,支持全省范围内新能源客车推广和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对纯电动客车根据车长不同按中央补贴标准的50%,每台客车分别给予l5万元、20万元和25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每台给予10万元补贴。在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郑州、新乡),由省、市两级财政各投资50%建设1一2个纯电动客车充电示范站;以省辖市、县(市、区)新能源客车推广数量为基础,对建设充电站和充电桩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纯电动客车充电站按照车长不同每台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补助,充电桩每个给予2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充电桩每个给予l万元补助,由省辖市、县(市、区)按“先建后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不建不补。
十三、启动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为降低高端装备制造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鼓励市场初期应用,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授保企业,省财政按照综合投保费率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2015年拟统筹相关资金3000万元开展试点。
十四、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坝占。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根据其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补助。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种子基金按不高于20%给予配套支持。对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创办企业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
十五、积极落实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通过预拨资金、简化程序、完善机制等方式,用好用活省级预算安排的5亿元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和市、县级政府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积极性。
十六、实施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在保证预算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安排一定额度国库现金,依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因素,对有关商业银行给予存款支持,帮助其增加信贷投放。
十七、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要求,全面清理各级财政和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将收回的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省财政厅要抓紧研究提出省直部门实有账户资金清理使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逐步消化单位实有账户结余。
十八、全力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级、各部门要尽快将2015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细化落实到可执行的具体项目,落实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资金分配下达速度和拨付效率,千方百计加快支出进度,确保上半年全省支出进度达到50%以上,项目支出完成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