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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3-00020 有 效 性: 失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2013〕4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3-02-25 发布时间: 2013-02-27
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水平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主线,创新政策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待遇水平,努力推动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走在全省前列,为加快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提高失业保险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元月份起失业保险金由原864元/月提高为992元/月;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在普调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水平。提高的失业保险金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是提高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5周岁以下职工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2.8%调整为3.0%;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职工的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3.3%调整为3.5%;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3.6%调整为3.9%。二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6万元调整为30万元。三是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器官移植病人门诊抗排异治疗除外)报销比例在职职工由65%提高到75%,退休人员由70%提高到80%。四是城镇职工个人自付在1万元以上的费用按分段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二次补助标准最高5万元。五是将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家属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政策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6万元调整为28万元。二是对于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医院由73%提高到78%,二级医院由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由60%提高到65%。三是将糖尿病并发症胰岛素治疗、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种列入城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四是城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调整政策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四)实施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参照《济源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济政〔2010〕20号)规定,对年满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符合条件的老失地居民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城镇居民当期最低生活标准减去其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要优先列支社会保险资金,确保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人社部门要制定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办法,做好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开展基金监管和审计活动,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平稳运行;各镇(街道)要做好老失地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身份认定、待遇落实等具体工作,减少发生各类不稳定因素。
  (三)创新推进机制。继续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和评先评优体系,强化日常督导,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创新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整合经办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建立社会保险稽核专门机构,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稽核。
  (四)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基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改善软硬件环境,逐步推动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在基层就近办理。要不断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流程,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


济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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