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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4-0003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3〕31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1-03 发布时间: 2024-01-18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3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正常供应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示范区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断档的状态。

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和《河南省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目标

及时掌握和防范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机制,确保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迅速响应。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规范。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以人为本,反应及时。始终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目标,在出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充分调动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力量,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力有效,尽快恢复市场正常秩序。

(4)预防为主,稳定预期。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化的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把握市场供求信息,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准备。在扩大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强化市场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示范区指挥机构

成立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活必需品重大突发事件。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党组成员、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商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党工委宣传部(管委会新闻办公室)、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海关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商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牵头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

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市场监测网络,加强市场异常波动监测;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重点企业名单,健全生活必需品应急投放网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肉类储备和投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相关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会同海关部门组织进口应急生活必需品。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将生活必需品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必要时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提出肉类储备和投放建议;根据市场需求,指导粮食和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做好生产和供应工作,提供粮油储备、产能等相关情况。

党工委宣传部(管委会新闻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需求指导生活必需品加工企业做好生产供应工作,提供产量、产能等相关情况,提高加工食品自给能力。

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市级应急事项所需经费资金,督促指导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审计局:负责会同财政金融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需要,及时调配运力,组织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做好肉、禽、蛋类及各种蔬菜的生产供应工作,提供产量、产能等相关情况,提高农产品自给能力;加强生产、种植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保障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

济源海关:负责对进口应急生活必需品及相关物资优先办理通关和检验检疫手续,保障进口渠道畅通。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比照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3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信息确认与报告

3.2.1 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3.2.2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商务部门报告。

3.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商务部门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2.4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2小时内详细报告,4小时内报告处置情况。

3.2.5 报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信息要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包括:报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3.2.6 报送信息单位要持续跟进市场异常波动变化发展情况,及时报告相关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为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3.3.1预警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预警信息:

(1)生活必需品市场零售价格一周累计涨幅超过30%,并存在继续上涨的可能,社会反响强烈;

(2)部分生活必需品经营场所发生居民集中抢购,生活必需品脱销、断档等现象,事态将会持续;

(3)示范区应急指挥部预判将可能发生生活必需品市场重大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3.3.2 预警分级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从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研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商务厅报告。根据影响范围大小,预警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在济源示范区全域范围内普遍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为一级;在济源示范区较大范围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为二级;在济源示范区一个开发区、镇、街道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为三级。

3.3.3 预警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提出,报请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三级预警由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报备。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4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一级、二级、三级预警。

4.1 响应分级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并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三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进展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立即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快速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评估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和程度。

(2)加强供应。指导、组织骨干流通企业通过加大生活必需品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等措施,迅速投放市场,增加市场供应。督促商贸企业增加货架补货频次,确保生活必需品不脱销、不断档。

(3)及时投放。核实辖区内可动用的生活必需品物资库存情况(包括品种、数量、存放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必要时及时组织投放应急生活必需品。

(4)畅通运输。开辟生活必需品运输“绿色”通道,确保生活必需品物流运输通畅。

(5)维护秩序。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应情况,积极引导消费预期,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6)强化保障。开通保供热线,多渠道收集生活必需品保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2.2 二级应急响应

在三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示范区应急指挥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扩大投放。动用示范区储备物资,及时组织投放市场。

(2)加强调度。统筹调度示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满足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地方的基本需求。

(3)加快生产。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提供条件支持企业加快生产、扩大产能。

(4)价格干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市场供应紧张形势未得到有效缓解,可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对紧缺生活必需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5)紧急征用。必要时依法依规征用企业或个人的相关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用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2.3 一级应急响应

在三级、二级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示范区应急指挥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申请支援。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向省政府或周边地市申请支援,动用省级储备物资或从外地市调入紧缺生活必需品。

(2)限量销售。情况特别严重时,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对紧缺生活必需品暂时实施限购。

(3)统一分配。情况特别严重时,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对紧缺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4.3 现场指挥和协调

4.3.1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示范区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4.3.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分工

综合协调组: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商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其他各小组应急工作,汇总全面情况;负责应急工作的人员调配、后勤服务以及应急结束后的处置等工作。

市场监测组:由商务部门、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商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收集主要生产、流通企业生活必需品库存等有关信息,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趋势,及时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动向。

物资保供组:由商务部门、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商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动商贸流通企业多渠道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型企业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加快生产、加工,保障市场供应;负责启用示范区储备物资;做好省政府和兄弟地市物资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输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部门、济源海关等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组织运力,疏通道路,维护运输秩序,保障应急物资的运输。

资金保障组:由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商务部门组成。牵头单位为财政金融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等。

新闻宣传组: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党工委宣传部(管委会新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场秩序维护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趁机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治安秩序;制订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调控市场物价。

4.3.3 现场指挥部在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对事发地生活必需品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工作情况等。

4.4 信息发布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守纪律的原则,在示范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5 响应终止

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响应终止。终止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报请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终止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同时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报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补助与补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完毕,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组织调运投放产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5.1.2 恢复重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完毕,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2 奖励与惩处

5.2.1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2.2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5.2.3 有关主管部门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在应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拒绝服从主管部门调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5.3 总结评估

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作出科学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示范区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建立完善与市场供应应急处置相适应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大型生产、流通企业在灾害性天气及重要节假日来临之前适当增加商业库存。合理引导广大居民做好家庭储备。

6.2 应急队伍

不断优化应急商品监测企业队伍,将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大型生产、流通企业纳入监测样本,准确掌握生活必需品生产能力、市场库存等信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及重点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生产加工企业龙头作用,建立配合积极、调度高效、组织得力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队伍。

6.3 投放网络

选择一批经营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生活必需品应急投放集散地和网点。充分发挥电商平台、物流快递优势,推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畅通投放渠道,提高投放效率。

6.4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应急商品运输配送“绿色通道”,保障应急生活必需品运输配送通道畅通;建立应急运输队伍,当供应企业、承储企业自有运力不足时,提供运力支持。

6.5 经费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日常运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财政金融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

6.6 市场秩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借机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6.7 通讯联络

参与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向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做到及时更新,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6.8 应急演练

示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开展应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能够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示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开展联合演练或者单独组织演练。演练内容应当从实战出发,检验、提升、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示范区商务部门牵头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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