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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政付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 2026-01-22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 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 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 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04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干部,以及1971年 11月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