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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23-01-17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规范监督是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我部制定本《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