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问答>生态环境局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2-21


  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按照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全过程进行管控的系统治理理念,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难点,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标准针对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相结合,完善有组织排放控制
  本标准基于石灰、电石的矿山开采、石灰制造、电石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等生产过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石灰窑、干燥窑、破碎、筛分、粉磨等生产工序或设施,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为全面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征污染物指标体现分类控制的理念,基于健康风险确定毒性物质氰化氢,基于异味控制确定恶臭物质氨。
  (三)优化控制指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
  立式干燥窑具有节能效果好、炭材破损率低等优势,但由于是低温干燥,需兑大量冷风,废气中含氧量相对较高。为此,相比其他窑型16%的基准含氧量,标准规定立式干燥窑基准含氧量为18%,解决了立式干燥窑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