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城区人口规模逐步增加,住房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逐渐显现,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配套管理体系成为亟待破解的民生课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要求及“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济源目前正在加快实施万道花园、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天鸿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期)、富士花园保租房等5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建设规模达3493套,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为有效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的管理等问题,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有序运营,亟需出台全面、具体、可操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2平方米;
3.未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未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式有哪些?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定向配租是指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单位职工租赁或因战略合作、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由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面向申请单位职工租赁的方式。
非定向配租是指公开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配租的方式。
上述申请条件是指非定向配租方式的申请条件,定向配租方式的申请条件可不受“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2平方米”条件的限制;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目前采取线下申请的方式,按照“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原则,逐步实现申请、审核、配租、签约及退出全过程线上办理。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正式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二)受理与初审。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与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确认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清单。
受理申请后,产权单位(运营机构)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重点核查材料是否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一致、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形成初审意见。
(三)复审与核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核准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核准后的名单应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什么时候可以接受申请?
目前我市在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五个项目,均未交付使用,预计2026年有部分房源可以交付使用,届时将发布受理公告。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由产权单位(运营机构)牵头,选取三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取平均值确定。
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价格。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签几年合同?
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八)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
(三)在承租房屋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
(四)拖欠租金且拒不缴纳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
(九)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购买商品房,有没有搬迁期?
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购买商品房,但是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或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为六个月,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起点计算,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缴纳。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搬迁期的,由承租家庭提出申请,并提交开发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产权单位(运营机构)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搬迁期,最长可延长至实际交房日期后六个月,延长期内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李方方
联系方式:0391-6936069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