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政策解读 > 部门解读
济源示范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管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2-11-01

一、起草背景

促进政务数据共享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是我国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等法律法规,同时也参考了省内南阳、安阳等地的经验,起草了示范区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政务数据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政务数据目录建设与更新、目录的分类与共享、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政务数据安全防护、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尽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六十五条,涉及职责分工、政务数据目录、政务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监督管理、数据纠错、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5条。明确了办法编制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政务数据、政务部门、数据共享等相关概念,数据权属、管理原则,数据管理责任主体,数据共享的基本方式、基本要求。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基础设施和职责分工部分共7条。明确了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应用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等数据共享管理参与方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政务数据目录与分类部分共7条。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原则,编制方式,变更、应用要求。

第四章政务数据采集和汇聚部分共10条。明确了数据生产部门开展政务数据采集活动应当依据的原则、要求、责任和汇聚活动的规范、方式和责任。

第五章政务数据共享部分共7条。明确了数据共享的途径、方式,数据的共享属性与类型划分,数据共享原则、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第六章政务数据开放应用部分共9条。明确了数据开放应用原则、要求、流程。

第七章政务数据安全部分共7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管理、分工、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

第八章数据保障和责任追究部分共10条。就数据汇聚共享应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主要是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情况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且明确了数据生产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主管部门在整个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全流程的责任,参与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部分共3条。主要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省在济源直属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热力、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进行规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初稿形成后,我们向发改、财政等25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其中无意见单位24家,有意见单位1家为税务局,提出“省税务局负责向本地区各级外部门长期提供数据,市、县两级税务局原则上不得开通长期数据提供通道。对于在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省税务局已发布目录—可订阅范围内的数据,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申请订阅;其他确需以批量迁移方式长期对外提供的,在应用场景和数据用途清晰明确、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由省税务局统筹机制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经与省大数据局沟通,省税务局已在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发布可订阅目录,能基本满足相关工作需求,对示范区税务部门提出的意见,我们予以采纳。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