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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时间:2021-03-11

一、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了《济源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和新发展理念有机结合,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覆盖了项目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具有可操作性和宏观指导性。

二、总则

1.定义。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2.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范围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以上领域。

   3.政府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三、政府投资决策

1.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以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2.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3.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4.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1.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2.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

(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4.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1.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和代理建设制度;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5.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6.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六、监督管理

1.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七、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3.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4.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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