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济源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6年5月5日,禁止在林区及林缘一百米范围内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4.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秸秆、堆烧;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孕参加扑火抢险。
二、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点)要严格值守,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收缴火种并开展针对性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三、林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居民,要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进山入林。未经批准,严禁进行可燃物计划烧除、爆破、电焊等野外涉火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严格管控野外火源,清明节等重要时段要及早设立集中祭祀点管理好祭祀用火,认真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动,科学高效处置森林火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1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