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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 时间:2020-0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做到防疫生产两不误,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济源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济源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工程在未做好疫情防控准备和审批备案前不得复工复产。涉及城市运行保障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已经审批开工生产的,要严格按照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执行。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申请复工复产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由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从2月10日开始,分批分级启动工业企业申请复工复产工作。

(二)服务业企业。2月19日起,三星级以上宾馆、连锁性送餐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可申请复工复产。

2月29日起,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可申请复工复产。

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院、剧场及演出活动类单位,各类博物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经营单位。

(三)建设工程。2月25日起,重点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等)可申请复工复产。

3月6日起,一般民生工程(含安置房建设工程)可申请复工复产。

3月16日起,其他工程(含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可申请复工复产。

以上时间安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但不得提前。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复产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两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所有员工(含领导和技术骨干)的排查登记,严禁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上岗。对必要的外地返济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外地普通员工暂时不得返济。实行错峰返岗,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等)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职工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条件,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所有拟复工复产企业和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分级分批复工复产审批制度,原则上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后启动复工复产申请受理工作。各企业分级分批复工复产的具体计划、名单和审批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所有拟复工复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向各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复工复产申请,经各企业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核后,由示范区主管领导审批,报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复工复产,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未经审批擅自复工复产和不满足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济源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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