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决定成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8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是济源示范区组织和指导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代表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统一协调社会保险监督工作,指导建立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征缴、支付、调剂、投资运营、结余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监委会监督的社会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委会由人大、管委会部门及政协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以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其中人大、政协代表由其有关专委会负责人组成;管委会部门代表由管委会副主任、副市长,管委会党组成员、副市长,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示范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工委副主任,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及示范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用人单位代表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中推选;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由有关部门推选;专家代表由监委会特邀。
第五条 监委会委员25—30人,其中监委会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3—7人。主任委员由管委会副主任、副市长,管委会党组成员、副市长担任。
第六条 监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内,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省和示范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八条 监委会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设在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医疗保障局,负责处理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召集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医疗保障局分管领导分别担任。
第九条 监委会(含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由示范区财政纳入预算。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解决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对示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下同)、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实施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议通过监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
(四)受示范区管委会委托定期向示范区人大工委报告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示范区党工委汇报;
(五)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定期向社会披露示范区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听取公众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意见,责成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社会保险管理运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向监委会报告;
(七)承办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拟定年度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计划;
(二)负责收集、整理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的下列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并定期向监委会报告。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情况;
2.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情况。
(三)经监委会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成立联合检查组,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调剂、运营、结余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趋势进行宏观分析和提出预警报告,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四)向监委会呈报社会保险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安排监委会会议,负责各成员单位和监委会成员的联系和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六)组织落实监委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计划;
(七)承办监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力:
(一)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执行;
(二)检查、审议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情况,提出建议;
(三)委托对群众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监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严重违法事件,及时向监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有关决定,遵守社会保险监督的有关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二)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三)开展调查研究,正确应用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委会对示范区社会保险实行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施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中长期预警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基金存储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汇总各有关部门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项目,研究确定示范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监委会要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监委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委会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监委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意见。
第六章 协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监委会办公室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提议或需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监委会会议议程由监委会办公室拟定,报监委会主任审批。监委会办公室应于会前7天向各位委员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九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决议事项经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委会综合形成的社会保险监督专题报告应向示范区管委会汇报。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由监委会审定并报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监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由监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俞益民(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市长)
赵会生(示范区管委会党组成员、副市长)
副主任:牛明刚(示范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工委副主任)
卢新江(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副秘长)
王利民(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王剑波(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周晶晶(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委 员:陈国文(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许世栋(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杨立壮(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
秦利亚(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赵红伟(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党组成员、济源市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向阳(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于善文(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赵明丽(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燕 然(示范区总工会副主席)
乔青峰(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参保单位代表:张小国(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总经理)
卢李明(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张 佩(河南恒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参保职工代表:李建新(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张 杰(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李林波(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
陈 伟(济源大参林心连心连锁药店有限公司)
退休职工代表:王永恩(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贺晓社(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专 家 代 表:杨发军(济源阳光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韩 愈(济源市人民医院)
李 红(济源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