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重点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9号)精神,以放权赋能改革增强活力,着力提升开发区服务企业和保障项目落地的能力,加快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向开发区转移45项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移交权限,确保接得住
(一)全面移交权限。坚持“成熟一批、转移一批”,自《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开发区转移部分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发区行使首批转移至开发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见附件)。原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推进方案,要尽快将相关政策文件、档案资料、制式证明等材料完整移交开发区,按时完成权限移交工作,切实做到权限移交无缝衔接。开发区要主动加强与原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尽快制定权限承接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强化力量配置,防止出现权限悬空、工作“棚架”,确保权限顺利承接、顺畅运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相关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转移至开发区后,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行使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开发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经受理的事项应继续办理完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业务培训。设置为期2个月的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放权、谁指导、谁培训”的原则,通过驻点指导、上挂下派等方式,加强对开发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帮助其尽快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流程及操作方法,协助开发区办理相关业务,确保过渡期满开发区能够独立行使相关权限。
(四)畅通直报渠道。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区,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尽快畅通开发区与省级部门的直报直达渠道,保障开发区办理的相关事项能够直报省级部门,确保省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印发的相关文件和信息能直达开发区,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能直接开通到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要将“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2项审批权限下沉到设在开发区的分局,由生态环境分局全权办理,并直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权限运行监管,确保用得好
(一)实行清单管理。各开发区要按照《中共济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编〔2021〕3号)有关要求,编制权责清单,及时将转移至开发区行使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纳入权责清单管理,并根据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主管部门要结合权限转移情况,及时调整本单位的权责清单。
(二)压实监管责任。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履行好监管、指导、服务责任,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项厘清与开发区的监管职责边界。各开发区要围绕承接的权限制定配套措施,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衡,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履行主体责任。
(三)实行综合监管。原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会同相关市直部门和开发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运转高效、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完善监管链条,畅通监督渠道,凝聚监管合力,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转移到开发区的权限运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确保监管无盲区、不交叉。
三、建立长效赋权机制,确保见实效
建立常态化向开发区放权机制,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聚焦开发区产业培育、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等方面需求,采取“点菜式”赋权的方式,分类分批依法赋予开发区经济发展权限,持续提升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能力。省政府制定的集中划转审批事项基本目录印发后,各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主动做好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发区可围绕发展需求,申请省基本目录以外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首批转移至开发区行使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运行情况进行效果评估,适时提出加大赋权力度或权限收回意见。
附件:首批转移至开发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清单(试行)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首批转移至开发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清单(试行)
序号 | 权限名称 | 市级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2 | 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3 | 县级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不含豫政办〔2017〕56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事业领域“主题公园”和“旅游”项目)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4 | 洗选厂项目备案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5 | 非跨县(市)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6 | 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7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8 | 国家级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9 |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1 | 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转送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2 |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3 | 基础产业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4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5 | 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6 |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7 | 非跨县(市)的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8 |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19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核准的申报 |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
20 | 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许可审核 | 应急管理局 | |
21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2 | 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3 | 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4 | 省级孵化载体备案审核推荐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5 | 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和管理审核推荐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6 | 河南省星创天地认定审核推荐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7 | 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8 |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29 | 市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计划项目备案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0 |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1 |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2 | 省级工业新产品综合评价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3 |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4 | 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5 | 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6 | 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7 | 河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8 | 钢铁、焦化等工业行业规范公告申报 | 工业和科技 创新委员会 | |
39 | 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不含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0 | 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41 |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两高一危”除外) | 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承办 |
42 | 排污许可证核发(“两高一危”除外) | 生态环境局 | |
43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 | 交通运输局 | |
44 | 对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受理和初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5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 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