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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28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2〕3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11 发布时间: 2022-04-22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11日    


济源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要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推动我市开发区土地提质增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促进全域土地利用提质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管办〔202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概念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亩均税收、亩均产值、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环境指标和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制度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合同》《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罚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施工图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运行模式

(一)开展区域评估。开发区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取水、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无偿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减少企业准入前置工作。

(二)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性指标体系。在土地供应时,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并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开发区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负责确定区域(地块)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工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确定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相关用地条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指标和单位排放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条件。

(三)达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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