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济源盐业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济源盐业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实施方案
一、改革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级盐业部门政企分开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3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17〕41号)精神,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监管与经营分开”的改革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济源盐业政事企分开,完成职能分设,在此基础上妥善安置人员,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在食盐专营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项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各项改革,确保实现盐业政事企分开。
2.政企分开。对济源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执法职能进行相应调整,政企分开后不再保留市盐业管理局;改制济源市盐业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制定工作预案,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妥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4.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明确改制后盐业企业的功能定位,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一)职能调整
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设,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为示范区盐业主管机构,承担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牵头将原市盐业公司改制为市盐业有限公司,使之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负责食盐批发供应销售,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执法监管机构,承担盐业执法职能,负责做好济源盐业质量安全管理与执法监督工作。
(二)人员编制
根据《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我市盐业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济编〔2017〕73号)精神,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在已锁定的原盐业管理局(盐业公司)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原盐业管理局(盐业公司)在编在职在岗人员中公开选聘人员充实到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盐业执法力度。
(三)人员安置
须在澄清人员底子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类别和安置渠道,采取公开考试、置换身份、移交失业机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办法予以分流安置。
1.原市盐业管理局(盐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安置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2.原在编在职在岗人员经过考试进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单位。
3.原盐业公司所属企业职工愿意买断工龄、自谋职业、自愿调出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批准在补齐所欠社保金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移交至失业部门(具体经济补偿费用由新公司承担);愿意到市盐业有限公司工作的人员由公司全部留用。
4.改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全部由市盐业有限公司接收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牵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组织实施。示范区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盐业改革责任,强化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原市盐业管理局(盐业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编制核定、人员招录、清产核资、资产审计和资产划转等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在政企分开过程中,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济源盐业市场安全稳定。
(三)加强政策支持。落实改革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编制、招录划转、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划转等方面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发挥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做到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