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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1-0033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1-07 发布时间: 2021-11-17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7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区管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管委会常务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经费保障;

(六)根据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九)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文明创建、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定期对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置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网格化管理、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时开展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篇)修编,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以及被列为全国重点镇和符合建队条件的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消防宣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理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

(六)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多合一”场所、沿街门店、居民住宅小区等进行重点监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组织综合执法队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职责,片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活动;

(三)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四)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城中村自建房屋商用场所(旅馆)、沿街门店、“多合一”场所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五)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

第九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统筹、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提请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二)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火灾发生规律和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明确岗位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落实本行业、本系统专项督导检查及年度消防考核工作,建立奖惩机制;

(五)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七)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工作;

(八)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六)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消防业务进行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本系统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示范区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按照《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济消〔2021〕17号),共同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加强电动车、电器设备等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

(三)负责做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以及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第十五条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联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大型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电力生产、电网整体运行、油气长输管道的消防安全负责监督管理;

(四)加强粮食储备、粮食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商贸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交通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内容,强化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

(二)加强对物流、快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第十八条  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制定产业政策、规划产业布局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二)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示范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下属企业、体育运动学校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示范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文物、旅游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示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中的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序开展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示范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水利景区等有关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做好“三夏”、“三秋”防火等农业火灾防控工作,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村相关基础设施,加强畜禽屠宰场所、渔业水域等有关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六)示范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早期扑救工作,督促指导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七)济源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消防专用短号码的运维服务与技术支撑,确保受理火警和火灾隐患投诉举报信息畅通;

(八)济源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等,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九)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依法对供电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用户规范用电,成立电气火灾专家组,配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

(十)济源新闻传媒中心负责督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十一)示范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协调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统筹推进;

(十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和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

(四)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严格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七)采取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可参照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住宅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由所在辖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并牵头组织与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示范区管委会、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消防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和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全力配合上级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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