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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1-0031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0-29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济源示范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精神,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抢抓政策机遇,通过重组、增资、融合等方式,构建由政府出资为主,具有济源特色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济源原则上只保留一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小微企业、“三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二)做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龙头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机构股权资金、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财政注资等资金,2021年济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2025年达到3亿元,逐步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企业化运营,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四)聚焦支小支农。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风险、规范运作”的原则,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主动剥离政府债务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五)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六)放宽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七)创新担保业务模式。一是支农惠农政策定位,对乡村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实行绿色业务通道服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统一客户调查,快速批量审批业务,服务农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项目。二是坚持支小支微的政策定位,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双创”企业。对5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担保,实行绿色通道,降低门槛,取消反担保,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对50—300万元(含)的贷款担保,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要求。三是对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100万元及以下贷款担保取消反担保措施;对100—500万元(含)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创新反担保方式,将发明专利、高精尖设备纳入反担保抵押范围。(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

(八)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三、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构建可持续合作模式

(九)落实风险分担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省再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2:6:2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风险责任,承担60%的风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职责,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

(十)探索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结合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中心工作,创新丰富业务品种,通过积极分担落实政府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探索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风险补偿与风险共担新机制。要丰富完善“济科贷”“外贸贷”“应急周转金”“风险补偿池”等特色业务合作模式,围绕战略型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型、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清理规范收费。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财政金融局)

四、强化政策激励

(十二)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建立与济源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状况,按不超过财政出资额10%动态补充注册资本,力争其注册资本2025年达到发展目标,同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十三)完善代偿补偿机制。财政金融局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余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经财政金融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部门审核后,给予担保业务补偿金额10%—20%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十四)完善业务补偿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省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奖补资金。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的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足至2%。(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十五)落实扶持政策。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损失予以核销。对接河南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业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简化申报、证明材料。(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示范区税务局)

(十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依法认定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质)押权人,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责任单位: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十七)建立融资信息互通机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及融资需求互通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依托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加强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双向推送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名单,实现社保、市场监管、税收、司法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为担保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持。(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河南银保监局济源监管组、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示范区税务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监管,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十八)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金融局应当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落实政府政策,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规合法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责任单位:财政金融局)

(十九)优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金融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财政资金存放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经济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为促进济源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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