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5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査各部门、各级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査整治。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本行政区城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济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督促所属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五)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森林消防、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依法建立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演练。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第六条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推动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理平台或其他基层工作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落实网格员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九小”场所、老旧居民楼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清理规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迅速组织熟悉火场情况的有关人员到场配合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査火灾原因。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査、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整合单位社区保安、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多种力量资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能及时处理初起火灾。
(三)配备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第八条 济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明确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对监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推行社会单位(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完善机制、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火灾发生规律和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明确岗位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通过培树典型,以点带面,实现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济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按照管辖权限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消防管理部门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消防部门要求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査,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督促行业性社会组织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引导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民政系统的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四)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五)工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参与协调指导全市通信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民族宗教大型庆典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审查修改有关部门报送的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广播电视媒体黄金时段制作、播出公益消防安全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和消防安全教育;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所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五)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协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养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供水专用管道的维修管理,确保市政消火栓、专用供水管道、供水量和供水压力满足消防用水要求;负责排查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问题。
(十六)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和直属单位以及林区、林场及其内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
(十八)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涉及的消防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综合协调监管,指导协调行业部门推动消防工作数据的汇聚、共享。
(十九)市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二十)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城市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指导、督促做好粮食等储备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职责。
(二十二)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二十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城市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正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依法拆除或处置城镇违法建(构)筑物,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十五)邮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邮政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六)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
(二十八)气象、水利、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九)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济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被考核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济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