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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0-00028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0〕2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1-17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7日        


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3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2007〕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及指导工作。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综合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市政府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并根据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国家、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组织机构

2.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2.2.2  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担任。

2.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3.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环境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科技创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发展改革和统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对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突发环境风险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发布。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区域。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破坏有关证据。

4.2  事件信息核实

生态环境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内容。初报的主要内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以及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报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环境安全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组织人员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责任单位、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要在2小时内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指挥部或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一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Ⅰ、Ⅱ级)报请省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向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市指挥部按照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部署以及本预案组织进行应急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负责指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配合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综合应对方案,并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确定时,事发地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启动预案,调度力量,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2.2  现场污染处置

采取监测、模拟等措施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屏蔽、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严禁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5.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市级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故发生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响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决策提供依据。

事发期间,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做适当调整。

5.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指挥部响应程序

5.3.1  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府报告,建议启动省级应急响应。

5.3.2  启动市级响应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5.3.3  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进一步研判,并向指挥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市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商请监察机关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支队、大中型骨干企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要按照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增加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防护设备的储备,并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市财政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  技术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应急专家、资料、物资、案例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政〔2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由政府新闻办公室、人武部、纪工委监察工委、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安局、财政金融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务局、气象局、新闻传媒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参与、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参与、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调机制。

(八)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人武部、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河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生态环境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新闻传媒中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民政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七)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局、纪工委监察工委、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参与、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八)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气象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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