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20年第1号(总第3号)
索 引 号: 005691947/2020-0006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0〕2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1-26 发布时间: 2020-02-05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济源示范区公物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6日    


济源示范区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完善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6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11〕86号)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上交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委托所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公物仓。

第五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的原则为:受托管理,接受监督;短期储备,调剂余缺;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负责审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并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建立牵头落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局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公物仓资产的购置、发放投用、归还收回、仓储保存及其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负责公物仓资产处置和收益上缴;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牵头落实经示范区管委会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定期向财政金融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以及使用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借用、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并向财政金融局申报相关事项;申报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时间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二级或基层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申请;负责运送本单位上缴、借用或归还公物仓资产及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相关法规及规定执行,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财务会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下列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经财政金融局审批通知,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

(二)大单位因技术参数标准被淘汰,但在基层或小单位仍能使用的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由财政金融局负责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上缴的无需拍卖处置且能合法共享使用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撤销时留下的资产。

(七)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财政安排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公物仓资产的核销。单位依据财政金融局的批复、审批表格(或备案资料)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资产账务。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后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大单位因技术参数标准被淘汰,但在基层或小单位仍能使用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财政金融局批准后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五)罚没及涉案或上交物品。执法执纪单位上缴财政能够合法共享公用、无需公开拍卖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或上交物品,经财政金融局批准,调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一个月内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或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财政金融局统一监制的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剂使用和借用。

资产调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财政金融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资产借用。经区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安排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借用;公物仓安排不足的资产,再追加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送交归还。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根据财政金融局的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财政金融局批准,通过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或单位网站公开信息,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房屋建筑物的出租、出借,按规定报财政金融局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牵头、资产占有单位配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位网站等媒体公开信息,以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取承租方。相关申报审批手续,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济财金〔2019〕10号)规定办理。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财政金融局批准,按规定程序处置。

(五)账面价值超过30万元的资产,报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办理程序。向财政金融局申报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转让;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单位网站等媒体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五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评估费、技术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上缴同级国库。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邀请并会同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以及审计部门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