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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19年第3号(总第39号)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9-0020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9〕27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5-23 发布时间: 2019-05-23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3日        

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63号)精神,结合《济源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教〔2018〕151号)要求(以下简称《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和幼儿园审批准入管理规定,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无证幼儿园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分类开展专项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引领,标本兼治。完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规划,做到科学布局、有序建设、按需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着力增加普惠性资源,改善办园条件。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整合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力量,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用,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治理。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逐一整改;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

三、治理任务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

1.解决规划不到位问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学位需求,会同规划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规划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对在《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发布后,小区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且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底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规模不足500户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具体工作由规划、教育、住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2.解决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建部门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完成配建;对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验收,对未规范建设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教育部门。对未移交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4.解决使用不到位问题。已移交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完善登记手续,明确补助标准。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编办、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

1.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建立由市教育、编办、公安、消防、住建、民政、卫计、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核查、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提供便利。一是工程许可。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办园规模,分类办理许可手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统一研究解决。二是办园许可。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要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分类办理登记。三是餐饮许可。幼儿园要在依法分类登记后,向食药监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卫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

2.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此类幼儿园,要根据排查中发现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幼儿园整改期间,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其按照校园安防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住建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园舍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修缮治理,确保园舍安全。卫计、食药监、消防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3.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4.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资质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治理步骤

(一)摸底排查。2019年5月底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

(二)分类整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方面,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无证幼儿园治理方面,2019年5月底前,教育部门对拟整改和取缔的幼儿园分别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6月底前,拟准入和整合的幼儿园要完成法人登记或备案手续;7月底前,相关部门为达到整改要求的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严格核查。成立联合执法组,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2019年8月底前,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源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教育、住建、编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卫计、工商、食药监、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教育局作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以及无证幼儿园治理等工作,牵头做好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市城乡规划局要根据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市国土资源局要将必要的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划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协助教育局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中的园舍安全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要配合教育局研究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市编办和民政局要根据移交后的幼儿园办园性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完善工作措施。广泛开展学前教育政策和科学保教理念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要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专项治理监督举报方式:

市教育局:0391—661381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91—6936686

电子信箱:hnjyzh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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