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19年第3号(总第39号)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9-0021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9〕28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5-29 发布时间: 2019-05-29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1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济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5月29日        

济源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济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列入市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采用抽样调查、动态监测和卫星遥感监测成果等方法和手段,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图斑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检查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及省政府对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要求,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并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先行开展自查,并于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于期末考核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市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并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村一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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